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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領域,違法分包和轉包行為給工程安全埋下隱患,由此引發的工傷事故屢見不鮮。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出現工傷,建設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漢臺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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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原告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承包了某工程項目。在未核實用工資質的情況下,該公司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鄧某簽訂了《鋼筋工程承包合同》,約定以包工包機械的方式將建設項目兩棟樓及相應地下室鋼筋分項工程承包給鄧某。鄧某承接工程后,指派谷某擔任現場主管,負責施工管理。2022年5月,被告陳某經工友介紹進入鋼筋班組從事綁扎鋼筋工作,日常工作由鄧某安排管理,勞動報酬由鄧某核算。自6月起經鄧某核算后,原告建設公司直接將工資支付至被告陳某的工資卡。同年11月,被告陳某在項目工地進行綁扎鋼筋工作時,不慎被絆倒受傷,隨后自行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經鑒定,陳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此后,被告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勞動仲裁裁決:一、確認建設公司與陳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二、裁決建設公司向陳某支付工傷醫療費2370.6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723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21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9485元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9485元,共計138790.6元。建設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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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被告陳某經工友介紹進入鋼筋班組工作,日常工作由鄧某安排管理,勞動報酬由鄧某核算后經原告建設公司代發,原被告雙方無明顯的經濟依附性及人身管理性,故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建設公司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在未核實鄧某資質的情況下,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鄧某,且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鄧某具備承包資質,故原告建設公司應當對被告陳某所受工傷承擔責任。被告陳某所受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其主張一次性解決工傷保險后續問題,并要求建設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該規定旨在強化勞動者權益保護,突破“工傷保險責任以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的傳統認定邏輯,即當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存在違法轉包、分包情形并發生工傷事故時,企業不能以與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逃避責任。本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傾斜性保護和對違法用工行為的嚴格規制。
供稿:王佳瑤
編輯:王佳瑤
校對:王藝萍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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