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因工資爭議強行扣留公司車輛,主張“先付工資再還車”,這樣的行為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淄川法院太河法庭就受理了這樣一起返還原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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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公司購置一輛五菱牌貨車用于業務經營,完成注冊登記后雇傭李某駕駛該貨車從事貨物運輸工作。2025年4月16日,李某以雙方存在勞動糾紛為由,擅自控制該貨車并拒絕返還。甲公司多次溝通無果,因貨車被扣導致經營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遂向太河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車輛。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原、被告核實情況,僅通過初步溝通便判斷本案具備較高調解可能性:原告甲公司的核心訴求是盡快拿回貨車、恢復正常經營;被告李某的核心訴求則是希望妥善解決拖欠工資問題。法官決定精準抓住雙方需求焦點,從法理與情理雙重維度推進調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李某明確釋法:扣留甲公司貨車的行為已侵犯對方物權,若拒不返還,不僅需承擔返還車輛的義務,還可能因車輛扣押期間的經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主張的工資爭議,可通過勞動仲裁、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切勿因私自扣車觸碰法律紅線。另一方面,法官也勸導甲公司正視李某的合理訴求,主動配合解決李某工資問題,避免因勞動爭議激化矛盾。
經法官耐心溝通協調,甲公司終于承諾積極解決李某工資問題,李某也當場答應次日返還貨車。翌日,在太河法庭干警的現場見證下,雙方完成貨車交付與清點驗收,確認車輛無損壞后,甲公司即向法庭提交撤訴申請,本案最終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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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糾紛的妥善處理,是太河法庭深化“楓橋式人民法庭”創建的生動實踐:以柔性調解平衡企業與勞動者利益,推動矛盾從“表面解決”走向“實質化解”,法官不僅依法維護了甲公司的物權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秩序,更向勞動者明確了“維權需循法”的重要原則,既讓公平正義護航企業發展,也讓司法溫度回應勞動者訴求,真正詮釋了“案結事了人和”的司法追求與擔當。
(供稿人:太河法庭 王家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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