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是,8月25日,淘寶閃購、餓了么正式發布全新升級的秋季騎士服,因其亮眼的外觀登上《福布斯》雜志封面,引發廣泛關注。
二、8月31日,UU跑腿發布《致友商的一封信》,指出其2023年推出的“疾風系列跑男工裝”與淘寶閃購新款騎士服在色系結構、版型架構及功能細節上存在高度相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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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跑腿在聲明中強調,其工裝設計早于2023年發布,有部分網友認為UU跑腿是在“抄襲”友商不尊重原創不講武德等......為了避免部分不明真相的網友質疑不得不站出來回應并呼吁公眾關注原創先發事實。
三、UU跑腿從三個維度的對比
色系結構:均采用黑色與亮橙功能色搭配,不僅色相值高度接近,在色彩分布比例及功能點綴位置(袖口、側縫、反光條)上也呈現出顯著一致性;
版型架構:一體式修身剪裁、斜向分割線位置、肩部加固縫線等結構設計偏差率≤5%;
功能細節:反光條分區布局與袖口透氣網眼設計,均延續了騎手服的實用主義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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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UU跑腿在先的證據
由于UU跑腿的聲明并未展示其工裝在先發布、在先使用的證據,知產庫檢索了UU跑腿近三年的微信公眾號。
2025年4月,UU跑腿曾發布清明代祭掃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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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圖片顯示的工裝上半身側面,與其2023版UU跑男制服看起來一致。
2024年10月,UU跑腿曾發布國慶陪診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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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圖片顯示的工裝上半身正面,與其2023版UU跑男制服看起來一致。
2023年10月24日,UU跑腿曾發布包含一張正面工裝照的背人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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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圖片顯示的工裝正面,與其2023版UU跑男制服看起來一致,不再一一舉例。
五、阿里橙主色調
據悉,阿里巴巴自1999年創立以來,橙色笑臉logo及阿里橙主色調,一致延續至今。
根據公開信息,阿里橙是阿里巴巴集團象征活力與創新的品牌視覺標識。 阿里橙代表著激情、協作與進取,廣泛應用于阿里系活動、員工工服、文化周邊等場景。
六、服裝款式的商標保護
通常來說,消費者不會將服裝款式作為商品來源的指示,而更多地關注其功能性或裝飾性。
根據江蘇高院(2019)蘇民終1310號判決書,LEVI’S后褲袋雙弧線作為圖形商標,被用于牛仔褲的后褲袋上,雖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裝飾作用,但并不能以此排除其具有識別牛仔褲商品來源的功能。從利惠公司提供的廣告宣傳情況來看,在對“LEVI’S”品牌牛仔褲進行宣傳的同時,亦展示了牛仔褲后褲袋上的雙弧線注冊商標,使得該商標與“LEVI’S”牛仔褲之間建立起一定的聯系,成為“LEVI’S”品牌牛仔褲的經典元素之一,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一定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不應認定該商標缺乏顯著性和識別性。
恩途公司上訴認為被控侵權牛仔褲上使用雙弧虛線目的是為了裝飾;相關公眾不是通過該縫線來識別牛仔褲商品的提供者...牛仔褲價格相差很大,具有不同的消費群體,故不會發生混淆。對此,法院認為,雖然被控侵權牛仔褲在專柜銷售且在吊牌上使用了自有商標,且售價低于利惠公司,但因其在牛仔褲后褲兜及前褲兜上方的小兜上使用了與涉案雙弧線注冊商標高度近似的圖形標識,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牛仔褲與利惠公司或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存在某種特定聯系,仍然會造成一定的混淆。
回到本案,根據現有證據,淘寶閃購與UU跑腿的工裝各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尤其淘寶閃購工裝上實際標注了阿里系20多個注冊商標,撞衫問題不涉及商標侵權。
七、服裝款式的專利保護
服裝款式,從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來看,服裝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必須符合新穎性、創造性、不存在抵觸申請、不與在先權利相沖突等條件。
對于新穎性,由于服裝的設計空間較小,很多設計元素很容易在專利申請日前被找到公開過的現有設計證據,很容易在專利申請時被駁回,或者在授權后被宣告無效。
根據上海知產法院(2017)滬民終306號判決書,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均為牛仔褲,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二者在褲型、正面口袋及背面褲兜細節設計、背面褲兜下方腿部設計等方面均一致,雖然二者在正面口袋上部弧線以及口袋長寬比例上有細微差別,但該些細微差別不影響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相同,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上述互聯網網頁所展示的牛仔褲產品所顯示的設計為在艾貝公司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的設計,被控侵權設計與現有設計構成近似設計,圣迪奧公司等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
服裝行業特別是女裝流行周期短,季節性強,快時尚的流行單品,可能僅有一兩個月的流行期。而專利申請周期長,等專利證書和專利評價報告申請下來,可能早已過了相應款式的流行周期。
回到本案,根據現有證據,淘寶閃購與UU跑腿的工裝疑似都沒有申請過外觀設計專利,撞衫問題不涉及專利侵權。
八、服裝款式的著作權保護
服裝作為一種實用藝術品,一方面具有遮體御寒物理意義上的功能,另一方面具有審美意義上的社會功能即美感,如果服裝的款式美感能夠與實用功能在物理或觀念上分離而獨立存在,就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最高法院第157號指導性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061號再審裁定書,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于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條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可以相互分離的條件:兩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離,即具備實用功能的實用性與體現藝術美感的藝術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單獨存在;兩者觀念上可以相互分離,即改動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性,不會導致其實用功能的實質喪失。在實用藝術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不能分離的情況下,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根據上海知產法院(2021)滬73民終880號判決書,普通服裝大多是為了滿足人們的日常穿著、審美風格的需求而進行設計,其中大量的款式設計均是服裝產業中眾多企業均已采用的流行設計,為保護服裝產業中一些線條、色彩、圖案的常規設計不被個別主體所壟斷,妥善平衡服裝行業其他經營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避免對同樣服裝設計的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雙重保護,促進服裝設計產業的高質量健康發展,應當對服裝設計的獨創性判斷標準進行從嚴把握,即應當做藝術性考量。
據悉,淘寶閃購的制服在功能性上,配備了信息袋,可存放騎士的血型、過敏原和緊急聯系人等,還配備了兼具醫療安全包作用的腰包。
九、服裝款式的不正當競爭保護
受制于服裝行業本身的特點,無論是通過商標權、著作權還是外觀設計專利權來保護,都存在一些不足或權利的真空地帶。
部分流行款式既不能核準為注冊商標,也不能構成美術作品,還無法在發售前申請專利或者不符合專利的授權條件,這個時候,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可發揮保護服裝款式的作用。
根據上海知產法院(2023)滬73民終1217號判決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制的混淆行為,是因仿冒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并進而可能作出錯誤的交易決定,該行為實質損害的是市場信息傳遞機制...服裝款式既是一種商業成果,也可能是一種商業標識。當使用涉案服裝款式不產生市場混淆,即不損害市場信息傳遞機制時,并不代表該行為不會損害其他的市場競爭機制,故不能當然排除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
涉案服裝款式,基于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其式樣的選擇、剪裁拼接以及具體元素的搭配上,并非所謂的通用款式...服裝款式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上市時間接近,其所產生的替代效應必然會降低被上訴人的市場份額。因此,被訴行為損害了...利益及競爭優勢。
服裝款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一款服裝的商業價值,其具有較強的競爭屬性。對于服裝類的經營者而言,成功的服裝款式能夠經營者帶來競爭優勢。
但是,眾所周知,淘寶閃購與UU跑腿兩家都不經營服裝,服裝只是外賣/跑腿服務的載體之一。
十、撞衫不可怕
無論是UU跑腿工裝,還是淘寶閃購騎士服,是不是都有一種邁凱倫F1車隊賽車服的即視感?
子曾經曰過:撞衫不可怕,誰丑誰尷尬。
關鍵看騎士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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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友好提醒,留給美團的賽車服騎士款已經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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