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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方子敬 陸火
出品|塔子山評說
被困在一起普通民事訴訟中長達五年,重慶市民張建民對司法鑒定領域層不出窮的亂象,有了切膚之痛:
某些弄虛作假的司法鑒定機構,為惡甚深;它們對法治和公平正義的戕害,絲毫不亞于那些枉法裁判。
2018年,張建民花400萬元,從男子周云手中購買了重慶市萬州區的一套別墅,隨后開始裝修。不久,張建民發現,這套房屋在他購買前就被抵押,根本無法辦理產權證。
真金白銀買到的房子被隱瞞抵押事實、不能過戶,張建民要求對方退款賠錢。2020年,他向萬州區法院提起訴訟,提出解除購房協議、退還購房款、賠償損失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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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三次一審,令人嘆為觀止
這些訴求,可謂天經地義。張建民本以為,事實如此清楚,他很快便能拿回房款和損失;沒想到,這場官司一打就是整整五年,經歷三次一審、兩次發回重審,才最終得以了結,令他身心俱疲。
張建民向筆者介紹,訴訟久拖方決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購買的房子被重慶當地一家鑒定機構評定為“局部危房”,賣家以此為由不斷抵賴、拖延,而一審法院則一路為虛假鑒定開綠燈。
01 買房掉坑記:
花400萬買別墅,結果錢房兩空
買房子,最怕買到有問題的房子。2018年6月,重慶市萬州區市民張建民就踩到了一個大坑。
他從萬州區當地男子周云手中,以400萬元總價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628平方米的別墅;2018年7月,張建民付清全款后,開始對房子進行裝修。
但張建民不久后發現,早在他購買前,這套房屋就已被抵押給他人了,而周云明知這一情況、仍隱瞞抵押事實進行轉賣;張建民根本無法辦理產權證,無法完成過戶。
而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內容明確顯示,周云承諾,該套房產未出售給第三人、未設定抵押,未出租給第三人,“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周云)全部承擔。”
張建民說,周云在《轉讓協議》中白紙黑字承諾“未設定抵押”,形同放屁,甚至已經涉嫌欺詐。
他向筆者介紹,他發現房子被抵押的情況后,迅速聯系到周云,周云表示會解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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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現狀
但離譜的事情卻在持續發生:2020年9月26日,該套房產被解除抵押,對方要求張建民于同年9月27日前,前往辦理辦證手續。
對方只留了一天的辦證時間,張建民沒有來得及去辦證。該年的國慶假期結束后,周云在節后第一天、2020年10月9日便申請對房產進行查封。此后,張建民再也沒有機會對房子進行辦證了。
此后,因開發商欠他人債務,該套房屋經第三人申請被查封;2020年12月29日,該套房產又被法院查封;2023年7月,該套房產被萬州區法院以263萬余元,以物抵債給第三人。
至此,張建民花400萬元購買的房子,一天都沒住,就又成了別人的房子。錢房兩空的局面,令他叫苦不迭。
02 離譜的鑒定:
基礎裝修后,房子成了“危房”
花錢買房子,因賣家原因導致不能辦證,怎么辦?這是一個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識也能輕易判斷的事情:賣家退錢,買家退房,雙方一拍兩散。
但當張建民提起“解除協議,退還購房款”的訴訟后,萬州區法院卻憑一己之力,將一個無比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導致這起裁判規則簡單明了的民事案件歷經三次一審、兩次發回重審,整整五年才得以了結。
2021年12月8日,萬州區法院作出了第一次判決,未對張建民的訴求進行任何實質性的審理,便直接駁回了張建民的所有訴求。
該份判決文書顯示,萬州區法院稱,案涉房屋已經成了“C級危房”,在危險排除之前不能返還;而該房屋之所以成為“危房”,是因為張建民在收房后開展了一些裝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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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法院稱案涉房屋系危房,不能返還
對這一“荒唐”的判決,張建民異常憤怒:自己明明只對房屋進行了一些基礎裝修,并在得知房屋被抵押情況后,立馬就停止了,怎么可能導致房子變成“危房”?
那么,萬州區法院又憑什么作出“危房”的認定呢?案件資料顯示,這一結論,是由重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建工質檢公司”)作出的。
重慶建工質檢公司出具了鑒定意見稱,案涉房屋危險性等級評定為C級,房屋局部處于危險狀態,構成局部危房。
公開資料顯示,重慶建工質檢公司曾是重慶市住建委下屬的全資國有企業,自稱“以承擔社會責任為己任,傳播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在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得到了普遍的認可,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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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建工質檢公司官網截圖
值得一提的是,重慶建工質檢公司在這次鑒定中掙了4萬元鑒定費,這些費用,是由房屋的賣家周云支付的。
筆者不禁要問:重慶建工質檢公司作出的“危房”鑒定意見,專業評定標準是什么?可信度有多少?會不會出錯?哪怕確實是“危房”,有無可能在周云賣房前就已經是“危房”?
這些疑問,也是張建民的疑問。他認為,自己進行的部分基礎裝修工作,根本不可能導致房子變成“危房”;他對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資質提出質疑,要求其出庭接受質詢,同時要求重新鑒定。
但該鑒定機構拒不出庭接受質詢,也未回應危房鑒定質疑。對張建民提出的相關訴求,萬州區法院亦選擇了無視,也不同意張建民的重新鑒定申請。
在賣家支付了4萬元鑒定費后,鑒定機構將房屋鑒定成“危房”,萬州區法院則對鑒定意見照單全收,駁回買家要求退房退款的訴求,并且不允許重新鑒定——
這其中,有沒有貓膩,請看官們細品。
03 勇于擔當的二審法院:
兩次發回重審,果斷糾錯
一份虛假的“危房”司法鑒定,以及萬州區法院一路為虛假鑒定開綠燈、拒絕重新鑒定,將買到“坑房”的張建民拖入到一場長達五年的訴訟深遠之中。
對張建民而言,幸運的是,負責二審的重慶二中院也看到了案件中這些顯而易見的貓膩,并作出了正確的裁判。
2022年4月11日,重慶二中院以判決“事實不清,違反程序,出現新證據,侵犯張建民的審級利益”為由,撤銷了萬州區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重慶二中院在裁定書中指出,張建民買房的目的,是取得完整的物權,但案涉房屋已被司法查封而無法過戶,即使屬于“C級危房”,也并非合同不能解除的理由,一審法院卻對合同解除事項不進行任何實質性審理,侵犯了原告張建民的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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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法院的錯誤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
隨后,萬州區法院“勉強”作出了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的判決,但仍認定案涉房屋屬于“C級危房”,并直接作出了“返還購房款時,扣除53萬余元‘危房修復費用’”的裁判。
2023年12月29日,重慶二中院再次將該案發回重審,指出萬州區法院重審“不準許重新鑒定”等,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當被上級法院明文指出審理過程中的違法情形后,萬州區法院終于同意了張建民“重新鑒定”的申請。
2024年9月3日,重慶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下稱“重慶重大質檢公司”)出具鑒定意見稱,案涉房屋結構安全性等級被評定為bsu級,尚不顯著影響整體安全,安全性未構成顯著或嚴重隱患。
此外,案涉房屋的現有房主,亦曾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同樣得出“安全性為bsu級,房屋承載能力滿足規范要求”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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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重新鑒定,推翻了“C級危房”的鑒定意見
至此,重慶建工質檢公司作出的那份“C級危房”的鑒定意見,終于被推翻。為了維權,張建民奔波數年,還為此交納了15萬元鑒定費用。
張建民說,那份所謂的“危房”鑒定,自始至終便是虛假鑒定,只要重新一鑒,便可知真假;案涉房屋從來都不是危房,就連現在的房主都明確表示,房屋不需要恢復原狀。
事態發展到這一步,萬州區法院不得不承認:張建民支付了購房款,周云作為出賣人未能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張建民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萬州區法院最終判決雙方解除購房合同,周云退還購房款4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的損失。
2025年4月,重慶二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進一步厘清:周云應當支付張建民房屋裝修的部分損失27萬余元。
從2020年9月提起訴訟,到2025年4月塵埃落定,因買房掉坑的張建民,經歷了一場長達五年的“司法奇幻漂流”,才終于艱難地感受到了司法公正的陽光。
04 開炮司法鑒定亂象:
受害者要求追究鑒定機構弄虛作假責任
張建民告訴筆者,重慶建工質檢公司“C級危房”的錯誤鑒定意見,并非由于鑒定人員的專業水平限制所致,而是從一開始便刻意弄虛作假。
他說,在接收房屋、開展裝修過程中,他從未拆除過房屋的承重結構,只是對一般墻體、門窗進行改動;在鑒定現場,重慶建工質檢公司的鑒定人員未按照標準進行檢測和現場核實,隨意檢測便草草收場、判定為“危房”。
張建民說,能把正常的房子鑒定為“危房”,這不可能只是專業上的“疏漏”,他有合理的理由懷疑重慶建工質檢公司相關鑒定意見的公正性、專業性、獨立性。
張建民還介紹,除重慶建工質檢公司外,該案中另有重慶平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平正公司”)亦涉嫌出具了弄虛作假的“價格評估鑒定意見書”。
案件資料顯示,經周云申請,2022年12月,萬州區法院委托了重慶平正公司,對案涉房屋的“修復費用”進行評估,將該“C級危房”的“修復費用及恢復原狀費用”,評估為53萬余元。這次鑒定的費用3.5萬余元,還是由周云繳納。
張建民表示,該份價格評估報告,同樣系“弄虛作假,無中生有”,將案涉房屋交付之時并無門窗的客觀事實,修復3.95立方米的房屋地面抬高磚卻需要三萬塊磚的荒唐鑒定結論寫進鑒定報告,“如此公然罔顧事實,違反數學常識,令人咂舌,侮辱人的智商。”
平正公司出具的該份鑒定報告,最終在法庭審理質證過程中,遭到了原告張建民、被告周云、第三人等訴訟各方的強烈質疑和異議,但該鑒定機構和萬州區法院對此依然不予回應和處理。
張建民表示,一起原本異常清晰的民事案件,卻因鑒定機構的弄虛作假、一審法院的一路綠燈,致使折騰五年;該案中,各方當事人前后總計做了5次司法鑒定,共計花費鑒定費用26萬余元。
“訴訟參與人勞心費神、付出大額鑒定費,司法資源被嚴重浪費,那些虛假鑒定的鑒定機構,成為了最終的得利者。”張建民說,這起案件,無疑可被視作當下司法鑒定亂象中的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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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萬州區法院一直在錯判,重慶二中院一直在糾錯
經多次向相關部門舉報無果后,2025年7月30日,張建民向萬州區法院遞交了訴狀,起訴案涉的重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重慶平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張建民的訴求包括:1、兩家鑒定機構故意出具虛假鑒定報告,賠償因此給他造成的訴訟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17萬余元;2、要求法院對兩家鑒定機構暫停其司法鑒定委托,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主管部門給予處分、并從人民法院鑒定名冊中除名;3、追繳兩家鑒定機構因出具虛假鑒定報告而取得的鑒定費用。
“作了虛假的鑒定報告,還堂而皇之收取高昂的鑒定費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張建民表示。
一名資深法律從業人士則向筆者介紹,司法鑒定機構系獨立于法院、當事人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秉持科學客觀中立的原則,服務于司法公正大局;但近年來,隨著司法鑒定“市場化”的發展,亦出現了大量亂象。
2020年,新京報發布《別讓司法鑒定機構濫用“準司法權”》新聞評論指出,近年來,司法鑒定等準公權領域的腐敗不少,甚至到了“瘋狂不掩飾,給錢就辦事”的地步;對司法鑒定機構及人員“給錢就辦事”、違法出具鑒定意見的行為,必須上升到打擊司法腐敗、整肅司法隊伍的高度。
在訴狀中張建民亦表示,這些司法鑒定機構,豈有光收錢不辦事、辦錯事了還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道理?天底下豈有這種穩賺不賠的買賣?
蹊蹺的是,張建民遞交訴訟至今已一個月,萬州區法院卻至今沒有立案,亦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一紙訴狀如同石沉大海,杳無音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對符合該法第122條的起訴,法院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因擋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受理,萬州區法院公然違反民事訴訟法之舉,出于何種考慮?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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