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楹庭礦業律師團接待了多位來自河北邢臺的礦山企業負責人。他們在“探轉采”(即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過程中遇到了難題:企業已經完成了所有前期手續,但行政機關遲遲不予批準轉入開采階段。他們焦急地問:“這種情況該怎么辦?行政機關不同意探轉采,合法嗎?”
其實,這并非個案。近年來,楹庭礦業律師團接觸了大量類似的礦山企業客戶,他們普遍反映:自己持有的探礦權長期處于“保留狀態”,地方行政機關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采礦許可證。這種現象在全國范圍內并不少見,已經成為困擾眾多礦業企業發展的“老大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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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必須明確一點:探礦權長期處于保留狀態而不予轉采,是一種極不正常、也不符合當前行業發展導向的現象。
在過去,一些企業出于“屯礦”目的,將探礦權長期保留,甚至長達五年、十年之久,以此等待市場行情變化或政策松動。然而,隨著我國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國家已明令禁止無限期保留探礦權。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探礦權有明確的期限和延續條件,若符合條件,理應依法推進至采礦階段。
但現實中,許多企業即便滿足轉采條件,仍遭遇“卡脖子”難題。這其中,固然存在部分客觀因素——比如區域規劃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產業政策變動、自然保護區或文物保護要求等。這些因素確實可能影響采礦許可的審批。
然而,更值得警惕的是,不少阻礙并非源于公開的政策限制,而是來自地方行政權力的不當干預或人為設障。
以邢臺這家企業為例,他們已經按照原有政策要求,完成了全部前置審批手續:包括礦區范圍劃定、礦產資源儲量備案、專家評審意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產預評價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可以說,該企業已為“探轉采”做好了百分之百的準備。
可即便如此,當地行政機關依然不予批準。企業主私下透露,背后真正的原因“不方便明說”——據稱,有個別負責人親屬“相中”了這塊礦權,若企業不將礦業權轉讓給其關聯方,轉采審批就難以推進。雖然這類情況在近年來已大幅減少,但仍有個別地方存在此類嚴重違法的“潛規則”。
我們必須強調:只要企業依法合規、手續齊全、符合轉采條件,行政機關就必須依法核發采礦許可證。這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正當權利,也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接下來,從法律角度為大家梳理兩個關鍵問題:
一、探礦權的物權屬性不容否定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和7月1日起施行的新《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已被明確界定為用益物權,具有排他性、可轉讓性和財產價值。這意味著:
- 探礦權即使處于“保留”狀態,其權利歸屬依然屬于原礦業權人;
- 保留不等于權利喪失,更不等于可以被隨意剝奪或強制轉讓;
- 礦業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這是受法律保護的核心財產權。
因此,任何以“保留”為由否定企業礦業權歸屬的行為,都是站不住腳的。
二、行政機關不作為屬于違法,可依法追責
根據《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以及新《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
-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探轉采申請,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受理并作出批準決定;
- 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屬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職責”;
- 企業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審批義務;
- 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已有大量判例支持企業訴求,行政機關敗訴率較高。
遇到這類問題的企業,可以全面梳理已完成的審批文件,形成完整證據鏈;向主管部門正式提交書面申請,明確請求辦理采礦許可證;若在法定期限內未獲答復或被拒絕,立即啟動法律程序;必要時可申請檢察機關介入監督,或向上級自然資源部門投訴。
每個礦山面臨的問題各不相同,有的因環保受限,有的因規劃調整,有的因歷史遺留問題復雜。礦山資源是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石,企業的合法權益更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我們堅信:法治之下,沒有“潛規則”的生存空間。依法維權,才是企業走出困境的正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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