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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人造石墨 (來源:海關發布) 圖文無關
來函咨詢:
我司出口一票貨物到境外被海關懷疑是兩用物項,后經送檢,海關根據鑒定結果判定為二用物項,海關據此擬對我司行政處罰。對于檢測方法我們是有異議的,但是重新鑒定已經來不及了,我司面臨著高額的違約金。所以,有人建議干脆換個公司抬頭、換個口岸申報出口算了。請問這樣做有什么法律后果嗎?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所述行為屬于明顯的逃避海關監管、逃避許可證管理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判定為走私,涉案金額(或數量)達到司法解釋的起刑點的,則有可能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追究刑事責。這種行為斷不可取。建議與外商協商以政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為由,讓其延長交貨期。合法合規出口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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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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