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業用地是指專門用于商業化養殖的畜禽舍、工業化作物種植或水產養殖的生產性設施用地及其配套輔助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宅基地范圍之外的晾曬場等農業功能性用地。
根據其用途特性,設施農業用地可具體劃分為生產性設施用地和輔助性設施用地兩大類。
其中,生產性設施用地特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服務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輔助性設施用地則指為農產品生產提供直接輔助支持的設施用地,涵蓋管理用房、生活用房、倉儲用地及硬化晾曬場等。
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政策,設施農業用地實行備案管理機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主體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備案申請,鄉鎮政府定期匯總備案情況后報送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這一制度設計意味著設施農業用地無需履行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亦不納入建設用地指標管控體系。其本質屬性仍為農用地范疇,按照農用地管理規范進行監管,僅用于直接支撐或服務于農業生產活動。唯有當非農業建設需要占用設施農業用地時,方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備案操作流程通常包含以下環節:
首先由經營主體編制設施建設方案,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用途、數量、建設標準及用地規模等核心要素;
其次將建設方案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村務公開欄等渠道進行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雙方正式簽署用地協議;隨后經營主體將用地協議、建設方案等材料提交鄉鎮政府申請審查;
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規范完成審核后,將備案材料報送縣級政府審批。
盡管政策流程已大幅簡化,農戶仍需嚴格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一是堅守農地農用底線,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變相用于非農建設;
二是嚴格控制用地規模,禁止超標準用地或擅自擴大用地范圍;
三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其中種植類設施如不破壞耕作層可有限使用,畜禽養殖類設施則禁止占用;
四是生產周期結束后須按要求開展土地復墾,涉及耕地的需恢復至可耕種狀態;
五是必須完成備案程序后方可動工建設,禁止未批先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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