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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國家稅務總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昌吉州稅務局稽查局”)聯合公安部門成功破獲昌吉市新豐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豐達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經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輝、財務人員姚建梅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通過虛構業務、偽造銷售合同、票貨分離、資金回流等方式取得和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目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2名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嚴懲。
油耗異常的運輸企業
昌吉州稅務局稽查局收到新疆稅務局稽查局下發疑點線索,反映新豐達公司存在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嫌疑。
檢查人員通過分析該公司發票來源及申報數據發現,2016年-2020年期間,該公司在無掛靠車輛、轉包運輸等信息的情況下,取得了上億元的油品發票,有悖運輸行業常規經營情況。為進一步核實疑點,檢查人員實地查訪該公司及周邊商戶。經核查,該公司注冊登記地址位于某商業寫字樓,沒有專門用于停靠貨車的場地,也沒有其他營運場所,賬面登記的自有營運車輛為5輛,但可用于營運的貨車僅有2輛,其實際運力遠遠無法支撐超千萬元的業務規模,更無法產生上億元油耗。
對此,檢查人員依法詢問了新豐達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輝及財務負責人李某霞。李某霞表示其僅為公司掛名財務負責人,實際上只負責日常納稅申報,并不清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法定代表人趙輝則對是否取得虛開發票含糊其辭,并以身體不適和時間較長無法回憶具體情況等說辭逃避詢問。
隱藏背后的財務負責人
面對財務人員的“不知情”和法定代表人的“軟抵抗”,昌吉州稅務局稽查局迅速會同屬地公安部門成立聯合專案組,并同步對該公司對公賬戶及趙輝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進行核查。很快,專案組發現名為姚建梅的個人賬戶與新豐達公司對公賬戶往來密切、金額占比高,而且在關聯檢查中發現其與成品油虛開團伙業務往來重疊交織,這引起了檢查人員的高度重視。
姚建梅是誰?和新豐達公司到底有什么關系?在檢查人員的連續追問下,趙輝供述:姚建梅是自己的好朋友且熟悉運輸業務,愿意免費幫自己打理公司財務工作,是公司事實上的財務負責人。
檢查人員隨即依法對姚建梅進行詢問。姚建梅最初試圖抵賴,表示自己朋友多,賬戶資金往來都是貨款或私人借款,新豐達取得的油品發票是其正常成本列支。但面對與成品油虛開團伙高度重疊的業務往來證據,她始終無法自圓其說,最終承認了自己通過票貨分離的方式,幫助新豐達公司取得虛開的油品發票,為其虛抵進項、虛列成本,同時在法定代表人趙輝的授意下,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賺取所謂“手續費”。由此證實,新豐達公司除了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還存在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
兩頭虛開的“生財之道”
檢查人員按照姚建梅的詢問筆錄“順藤摸瓜”,依法核查了新豐達公司賬簿憑證、合同等相關經營資料。檢查人員發現:新豐達公司賬面看起來十分“正常”,發票有進有銷,但在調查核實該公司向117家單位開具的運輸發票時,有10余家受票單位表示與該公司之間沒有業務往來。
為進一步查實新豐達公司虛開證據,檢查人員對數萬條資金往來信息進行了清分、篩查,該公司資金流向清晰呈現出典型的“快進快出”特點,即款項到賬后不作停留,迅速通過公司股東、親屬及關聯公司層層分散流出,最終回流至受票企業,且部分回流資金清晰顯示了按固定比例扣除所謂的“手續費”。至此,新豐達公司的虛開鏈條更加清晰明了,上下游企業間大量資金回流,進一步證實了該公司通過虛構業務等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
面對證據,趙輝對虛開行為供認不諱,承認了自己伙同姚建梅制造紙面上的虛假業務往來,在接受上游企業虛開發票的同時,向下游企業虛開發票構建貨物流轉假象,從中收取手續費進行牟利的事實。
以身試法的慘痛代價
為了快速牟利,趙輝丟掉了守法經營的本心,精心編造“紙面交易”,在沒有真實運輸業務發生的情況下,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構運輸業務、偽造交易憑證,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短短的幾年內,使公司從實體運輸企業淪為了兩頭牟利的虛開公司。據查,2016年-2020年該公司累計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84份,價稅合計8435.93萬元,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84份,價稅合計5966.0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昌吉州稅務局稽查局聯合公安部門依法查明新豐達公司虛開發票違法事實,并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23年12月2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新豐達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20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5.59萬元;趙輝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姚建梅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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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稅務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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