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兒是2015年底的老事件了
你猜為啥又被“廉政觀察”翻出來了
拿來做宣傳案例?非也,這是在聚攏民意。
事情本身很簡單,就是一個女接警員方某無視“首接責任制原則(即接到報警后,必須處理)”,神奇地連續六次拒絕安排出警,硬生生讓一個相信法律和警察,及時報警的男子被活活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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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晚,安徽省樅陽縣長江大堤鱘魚鎮長河船閘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劉某1、覃某等人與被害人因碰撞引發爭執,迅速升級為毆打。被害人的兒子及其他目擊者多次撥打樅陽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求助,至少六次報警電話記錄在案:
13分鐘6次求救,多悲壯啊:
第一通(21:09):報警人報告地點,接警員方某以“鱘魚鎮不屬于樅陽,屬于桐城市”為由,拒絕出警,僅提供桐城110號碼。
第二通(一分鐘后):報警人急稱“快打起來了”,方某重復號碼,推諉自理。
第三、四通(21:16):報警人哀求“聽不清號碼”“快打起來了”,方某仍舊復讀號碼,無動于衷。
第五通(21:19):報警人強調“就在樅陽縣鱘魚鎮”,方某堅持“屬于桐城”,拒絕干預。
第六通(21:22):報警人反饋桐城不受理,懇求“派個人過來”,方某冷漠回應“反正不是我們轄區的”。
直到桐城110確認后出警趕到,受害人已昏迷倒地,送往樅陽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其他報警者同樣遭遇推諉,方某及其同事口徑一致:不管。
法院判決:方某構成玩忽職守罪,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代表公安機關),違反首接責任制,其不作為與被害人死亡有刑法因果關系。但量刑“免予刑事處罰”,理由如下:
1.兇手直接毆打,桐城110也推諉,故責任不全在她。
2.承認主要事實,有悔罪表現。
鑒于本案損害事實發生的多因性、復雜性等具體事實和情節,可認定被告人方某犯罪情
我開始其實十分不理解為什么這么判決,到最后罰酒三杯!
直到我看到了審判長的名字!
審判長 汪晴霞!
這一切都能解釋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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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馬列毛主義批判,這判決是資產階級法律為官僚開脫的典范。馬克思批判法律是上層建筑,服務統治階級。所謂“多因性”,正是稀釋官僚責任的詭計:把兇手(施暴者)和桐城官僚拉入,掩蓋首接者的核心失責。因素越多,責任越小。
毛主席在《實踐論》中強調,主要矛盾決定事物性質,方某的不作為是主要矛盾——她是求救的“第一道門”,13分鐘內六次拒絕,直接延誤救援。悔罪?不過是事后形式主義,毛主席教導,真悔罪須在監獄中勞動改造。情節輕微?一條無產階級生命消逝,卻被定為“輕微”,這顛倒黑白,暴露司法脫離群眾的階級本質。
這體現了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指出的:資產階級國家機器表面服務人民,實則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官僚推諉正是其腐朽形式。
毛主席在婦女解放運動中指出,真平等須消滅階級剝削,此案中,官僚女性庇護底層女性,實則維護整個腐朽體系,忽略人民正義。
如果判決結果民主一下,隨機抽個幾千人投票,看看人民群眾滿不滿意,也不至于出現這么多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目前的司法系統 效率還極為低下,一個事實簡單的誣告案 (追風小葉)拖了兩年也沒個說法,但你看有公知拿這說事嗎?
首接責任制本是好制度,卻在官僚推諉中成廢紙,判決“免予”更助長瀆職風氣。下次警情,誰憶責任?誰懼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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