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就結合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來聊聊其中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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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何某想買套房子,便和谷某簽訂了《安置房指標轉讓協議書》,約定谷某把安置房指標以26000元轉讓給何某,何某按鎮政府繳款期限按時繳款。房子建成后,谷某得無條件協助何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過戶費由何某承擔。2007年,何某按要求向鎮政府繳納了安置房款171720元,之后對房屋裝修并一直居住到現在。可因為安置房的特殊情況,房子在鎮政府登記的權利人還是谷某。2023年,房子能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了,何某通過兒子多次找谷某溝通辦證和過戶的事兒,谷某卻一直拖著,何某沒辦法,只好把谷某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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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后判谷某十日內協助何某辦理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并過戶登記到何某名下。為啥這么判呢?因為案涉的《安置房指標轉讓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內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協議里明確寫了,房子建成后,谷某得無條件協助過戶,不能找借口不協助或者要求加價。何某多次聯系谷某,還說愿意給誤工費,可谷某既不同意何某給的費用,又不提出具體要求,本質上就是沒履行配合辦理的義務,構成了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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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過戶需要知道哪些法律常識?
首先,安置房買賣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愿,內容不違法,哪怕房子還沒產權證,合同也是有效的 。這就提醒大家,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仔細看條款,別被一些模糊不清的表述坑了。
其次,在安置房買賣中,經常會遇到賣方不配合過戶的情況。就像上面案例里的谷某,想以“好處費”“誤工費”這些理由拒絕履行義務。但從法律角度講,只要合同里沒約定這些額外費用,賣方就沒理由要求買方支付,更不能以此為由不協助過戶。這也給買方提了個醒,遇到這種情況別慌,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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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安置房買賣和過戶時間跨度往往比較大,這期間可能會出現很多變數。比如房價大幅上漲,賣方可能就后悔了,想毀約;或者賣方家庭出現變故,像繼承、贈與等情況,導致房屋產權所有人變化,影響過戶。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最好把這些可能出現的情況都考慮進去,約定好相應的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比如可以約定,如果賣方不配合過戶,要支付高額違約金,增加賣方的違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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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大家要注意安置房的性質。有的安置房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這類房子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通常是5年,不能上市交易 。5年期滿后,補繳土地出讓金,把安置房性質轉變為商品房性質,才可以自由買賣。而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和一般商品房沒啥區別,沒有轉讓期限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在購買安置房前,一定要搞清楚房子的性質,避免后續出現法律糾紛。
最后提醒大家:安置房買賣過戶雖然有不少風險和復雜的法律問題,但只要咱們了解相關法律常識,在買賣過程中謹慎操作,簽訂完善的合同,就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安安心心住上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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