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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律師協會發布惡意投訴行為處理規則
(試行)
(2025年7月31日陜西省律師協會八屆十八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優化本省律師執業環境,依法保障本省律師協會會員執業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及《陜西省律師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律師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的“投訴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投訴人投訴行為應遵循誠信原則。投訴人向本省內各律師協會投訴時,應簽署《誠信投訴承諾書》(見附件),承諾其所投訴的內容符合事實,對所提交的投訴材料真實、全面負責,并同意若存在惡意投訴行為時將被列入《惡意投訴人名單》。但省、市律師協會依職權主動立案調查的案件,以及司法機關和其他黨政機關作為投訴人的案件除外。
第四條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惡意投訴行為:
(一)同一投訴人兩年內累計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二)同一投訴人兩年內針對同一會員基于相同事由累計二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三)捏造、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四)律師協會對投訴已作出生效決定,或司法行政機關對投訴人不服律師協會相關決定已作出生效決定,或投訴事項已被生效法律文書裁判過,投訴人仍基于相同事由繼續投訴的;
(五)經審查發現投訴人有其他惡意投訴行為的。
第五條投訴人拒不簽署《誠信投訴承諾書》的,律師協會將不予受理其投訴。
第六條投訴人有本規則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律師協會可以認定為惡意投訴。律師協會可建立《惡意投訴人名單》,供會員查詢使用。
第七條被認定為惡意投訴的,省、市律師協會對其本次投訴可以不予受理或不再繼續調查。
第八條如惡意投訴行為對會員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會員向所屬協會維權中心提出維權申請的,維權中心可依照相關規定支持會員的合法維權行為。
第九條本省律師協會會員有惡意投訴行為,或者煽動、唆使他人實施惡意投訴行為的,視為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所屬協會應依據行業規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惡意投訴行為涉嫌構成行政違法或者犯罪的,將移送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追究投訴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惡意投訴行為由受理投訴的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在受理投訴時認定,也可以在懲戒委員會調查中核實認定。
第十一條本規則經陜西省律師協會八屆十八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則由陜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附件:誠信投訴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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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微法聚焦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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