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49,網購收貨后上傳虛假退貨快遞單號申請退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李某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2、被告人李某,男,16歲,高中學生。
3、李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利用某電商超市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多次在某電商超市網購香皂、洗發水、方便面等日用商品,收到商品后上傳虛假退貨快遞單號,騙取某電商超市退回購物款累計8400元。后李某將此犯罪方法先后傳授給牛某、黃某、關某、包某等四人均為未成年人高中學生,并收取1200元“傳授費用”,后牛某、黃某、關某、包某以此方法各自騙取某電商超市15000元、8900元、6600元、6200元。
4、區檢察院認為5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家屬主動退贓,被害方電商超市對他們均已諒解,加上5人均面臨高考,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6個月,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門”派人定期監督考察和對他們進行心理咨詢溝通,安排他們參加志愿服務隊、擔任禁毒教育和網絡安全普法活動主持人、照料空巢老人、探訪留守兒童、防沉迷網絡游戲培訓等活動,2019年12月23日,考驗期結束,區檢察院對5人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5、司法觀點,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網購商品后,虛假退貨騙取退貨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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