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用一個真實案例,帶大家沉浸式體驗一次入戶檢查。
1.案件經過
T市北區的居民小明,開門迎進三名執法人員。
其中一人亮出證件,自稱是民警,小明看到證件上的名字是A。而另外兩人,始終沒有出示任何證件。
執法人員在屋內檢查,拍了照片,查獲了一瓶rush 油。
檢查結束,小明被帶到辦案中心。
在辦案中心,詢問結束后,小明在《詢問筆錄》上簽了字。筆錄上除了他本人,還有A、B兩位民警的簽名。
可小明簽的文件不止這一份,還有一份《檢查筆錄》。這份筆錄里,附著他家檢查現場的照片,并簽有A、B和見證人D的名字。問題是——B在入戶檢查時根本沒在現場。
接下來,執法人員對所謂“從家中查獲的rush”做了《稱量筆錄》,在場的有A、B和見證人D。稱量結束,小明、A、B、D一同在筆錄上簽了字。這時,小明才知道D的名字。可奇怪的是,在《檢查筆錄》里,D的簽字早就出現過——而檢查現場根本沒有他。
簡單匯總。
檢查現場人員:A、甲、乙
檢查筆錄簽字:A、B、D
詢問現場人員:A、B
詢問筆錄簽字:A、B
稱量現場人員:A、B、D
稱量筆錄簽字:A、B、D
請大家在讀完這個案件后,選出你認為存在的違法之處(可多選):
接下來,我將整理這類案件中執法過程常見的違法環節,以及按法律規定應當怎么做,方便各位對照記憶。
2.違法之處
第一處違法:僅一人出示《人民警察證》,未出示《檢查證》
本案中,雖然有三人到場,但只有一人出示了《人民警察證》,其余兩人的身份當場無法確認,也無法核實其執法資格。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第八十二條?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正確做法:三人入戶檢查時,應至少有兩名人民警察,并當場出示《人民警察證》,以便當事人核實執法身份。
第二處違法:見證人身份不符
事實上,法律并沒有要求入戶檢查必須有見證人在場,只需被檢查人或見證人二選一到場并簽字即可。
本案中,檢查現場在場的是甲、乙,但《檢查筆錄》上的見證人卻是D。這樣的“移花接木”,不僅無必要,還人為制造了程序違法的事實。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檢查場所時,應當有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第八十六條:檢查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注明。
正確做法:檢查現場有被檢查人在場時,應由被檢查人直接在《檢查筆錄》上簽名,無需另行找見證人;如果確需見證人,應當確保見證人真實在場并參與全過程。
3.律師觀察
以上這些,是大家在面對入戶檢查時,最容易、最直接識別的違法之處。掌握這些判斷方法,能讓你在遭遇違法辦案時,迅速明白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不過,這樣做也有利有弊。
比如,有些執法人員并不是不知道這樣做違法,而是一直以來就這么干,從來沒人提出異議,所以現在依然照舊執行。結果,執法過程自然留下了大量程序違法的痕跡。但一旦被檢查人當場指出,他們完全可以中止檢查,等手續補齊后再“卷土重來”。
問題在于,這么一來,不僅可能給違法行為人爭取到時間銷毀證據,還可能導致關鍵證據滅失,后續無法確認其存在行政違法行為。同時,這也會減少被處罰人在申請復議、提起訴訟時可主張撤銷的理由。
請你回想一下,自己在因使用 rush 被上門檢查時,是否出現了上述程序違法的情形?
如有,請務必在法定時效內聯系律師,及時提起復議或訴訟。
窺一斑而知全豹——當處罰結果建立在這棵“歪脖子樹”上時,可以想見,背后還藏著更多嚴重、惡劣、甚至令人震驚的違法環節,等著你去揭開。
而你,距離撤銷處罰決定,可能只差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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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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