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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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上午8點左右,正值早高峰時段,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濱河路發生一起因“開門殺”引發的致命交通事故。一輛別克轎車停車開門時撞倒后方駛來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駕駛員隨即遭后方奧迪車碾壓,致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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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殺”已非新鮮話題,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電動車被撞倒后,又遭遇了第二次碰撞。兩次碰撞間隔極短,責任如何認定?是算一次事故還是兩次事故?別克車、電動車、奧迪車各自應承擔什么比例的責任?
針對該事故中各方責任的認定以及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采訪了專業律師。
事故定性:屬于一次事故,別克車極有可能承擔主要責任
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李想律師表示,雖然物理上發生了電動車撞車門和奧迪車碾壓兩個過程,但交管部門在進行責任認定時,會將整起事件認定為一次交通事故,而不會單獨區分“第一次碰撞的責任”和“第二次碰撞的責任”。責任認定的核心是各方的違法行為及過錯程度,與最終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別克車駕駛人在路邊臨時停車開門時未觀察后方來車,直接違反了該條規定。
北京迅騰律師事務所高芳芳律師指出,別克車的“開門殺”行為是整個事故發生的源頭因素。如果沒有這一行為,電動車不會倒地,后續碾壓也不會發生。因此,別克車駕駛人極有可能被交管部門認定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電動車駕駛人作為受害者,只要不存在酒駕、嚴重超速等明顯過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奧迪車責任:需綜合判斷車速、車距、路況,可能是次責甚至無責
“奧迪車在電動車倒地后未能及時避讓,直接碾壓倒地人員。奧迪車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需要結合車速、車距、現場路況等具體因素綜合判斷。”李想律師分析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奧迪車駕駛人有義務時刻注意前方路況,保持安全車速和剎車距離。
高芳芳律師進一步分析表示,如果奧迪車存在超速、跟車過近、分心駕駛等情形,導致沒有足夠反應時間,則可能承擔次要責任。
如果事發路段光線不足、路面濕滑,或者電動車倒地位置過于突然、處于奧迪車視線盲區,且奧迪車已盡到正常注意義務,則奧迪車可能被認定為無責任。
具體責任比例,最終由交管部門根據現場勘查、車輛鑒定等證據依法認定。
刑事風險:別克車主或涉嫌交通肇事罪,奧迪車主通常不構成犯罪
本案已造成一人死亡,各方可能面臨不同的刑事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對此,高芳芳律師直言,別克車主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風險最高。本案中,別克車違法停車、未觀察開門是事故的源頭。只要交管部門認定其負主要責任,即便死亡結果由奧迪車直接造成,別克車主也需對制造危險源承擔刑事后果。一旦罪名成立,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通常伴隨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
“奧迪車主通常不構成犯罪。交通肇事罪要求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高芳芳律師直言,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因前方突發狀況(如開門殺)導致瞬間倒地而未能及時避讓的后車,通常僅被認定為次要責任或無責任。負次要責任或無責任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奧迪車主一般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其可能面臨民事賠償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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