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網友咨詢: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管中健律師解答:
1、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認定需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常見情形包括:個人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學校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匯編已發表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圖書館、檔案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等。
2、使用方式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范圍,不會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如不替代作品的市場傳播、不搶占權利人市場份額)。
3、使用比例合理,不會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如不泄露作品未公開內容、不貶低作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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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健律師補充: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由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因侵害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管中健律師
江蘇傳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多年,在權益主張、經濟貿易領域有長期研討經驗,刑事辯護中多起公訴機關撤訴案件,有罪改無罪案件。力求維護司法正義,崇尚法律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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