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來了一個喜大普奔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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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微“豫法陽光”披露一則案例:高某在某村頭附近的羊場內飼養有三只大型烈性犬,雖然飼養期間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高某不以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某日,馬某從高某羊場門口路過時,高某飼養的一只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
最終法院認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根據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狗咬人,狗主人判刑了6年半,這個結局還是不錯的,可惜是讓一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此狗主人的問題是養狗但不按照養狗的規矩養狗,導致狗咬死人的悲劇,領刑6年半是其咎由自取。狗主人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筆者認為這是最低罪名,算是照顧的了,對這個狗主人完全可以更重的罪名對待——比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待。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該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本案中狗主人高某,養的是烈性犬,還一養養三只。本來烈性犬的危害性就大,養三只危害性就更大了,養三只烈性犬是典型的率獸食人。這種人啊,人品很成問題,自私自利,只顧自己快活,想當然,全然不考慮他人的生活和安全,置自己的幸福于他人痛苦之上。
這種自私的心態和住宅投機者的心態很相似,為了攫取暴利,為了自己的快樂,買了一套買二套,買了二套買三套,買了三套買四套,活生生把房價吹成了大泡沫。
不是我說個狠話,若是把買了4套房以上的房多多們都給槍斃了,沒有一個是無辜的。房子是國計民生的東西,你在這個和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東西上炒,瘋狂炒,哄抬房價,實在太TMD缺德了。還好,如今房價下跌了,跌死這幫狗入的。天理昭彰,屢試不爽。
倒賣車船票都可追究刑事責任,房子不比車船票重要?對投機倒把房子牟利的就應該治罪。本文順道插一段,再回到養狗。
高某養烈性犬本意不是為了咬人,但其養狗不規范、不謹慎的做法體現出來的是放任狗咬人,即我不追求狗咬人,但若是咬人了,我也無所謂,不在乎。這種心態其實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故意的,放任不管的故意就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也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
從這個角度分析,對高某這樣屢教不改、屢屢犯錯的狗奴就得重罪懲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點是10年有期徒刑,以該罪名來追究狗主人的法律責任,狗患問題很快就能解決,養烈性犬、不牽狗繩問題統統可以做到立竿見影。
對無良狗主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夠不上,還可退而求其次,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追究刑事責任。該罪名的量刑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和過失死亡罪的量刑是一樣的,不同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以死亡后果為條件,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以死亡結果為條件。從這一角度簡單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比較重的處罰罪名。
2022年湖南祁陽縣胡某案,胡某所養兩條大狗多次咬傷他人,最終因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2023年成都崇州女童被羅威納犬咬傷案,犬主人唐某因未采取管控措施,被警方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兩個比較有名的狗咬人事件均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法律責任。
對狗主人追究刑事責任畢竟是少數,實際生活中發生嚴重狗咬人事件的不多,我們更需要的是以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追究無良狗主人的治安責任。好在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狗患加大了懲罰力度。
治安管理處罰法(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該法條款可見,養狗干擾他人的,至少是警告處分,再重點就是罰款1000元。狗咬人的就是罰款1000元,情節重的就是拘留。所以啊,今后遇到不牽狗繩的現象,要堅決予以報警;對狗咬人的,更要堅決報警,一報警狗主人很可能就拘留了。狗咬人后,報警無論是對解氣,還是收集證據,還是事后賠償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被狗嚇了,被狗咬了,當場不報警,事后狗主人矢口否認的,會給你造成很大的麻煩。鑒于狗主人不規范養狗的尿性,矢口否認是大概率的,所以一定要報警,報警,報警,本律隆重提醒。如果警察不到場或者怠于到場,就打12345投訴警察機關,記住是實名投訴。
我們看看這個狗傷人的新聞事件,就很符合報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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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廣州一業主發布視頻稱,自己被未牽繩的大狗撲倒,導致腰扭傷,懷中1歲多的寶寶頭部也因此磕到了臺階。”
這起事件,受害人就應該報警,而不是僅依靠物業公司。發生狗傷人事件就很符合拘留狗主人的情形,可惜是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部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此拘留狗主人的條件可能就不具備了,這個有點遺憾。
我相信,從明年元旦起,進拘留所的狗主人會多起來的,那時就很精彩了。進號子也是一個豐富的人生經歷,對于某些狗主人來說,這種經歷值得擁有,彌足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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