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在“楊景媛-肖某某”事件中的應對,已從個案失范演變為系統性公信力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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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結論清晰、學術造假確鑿、責任鏈條明確的背景下,校方仍以“專班復核”遲滯糾錯,暴露出程序正義的全面潰堤。以下六條訴求,直指高校治理的核心痼疾:
一、撤銷肖某某處分:司法權威不容行政僭越
法院已于2025年7月25日終審判決肖某某無性騷擾行為,其動作系濕疹所致,且全程無針對性意圖。然而:
校方處分仍未撤銷:武大2023年基于虛假認罪書和剪輯視頻的“記過處分”(取消保研資格)至今懸掛官網,點擊量超12萬次;
校長消極回應:張平文校長稱需“等上級安排”,實質是以官僚流程否定司法效力。
訴求本質:撤銷處分非“糾錯”,而是對法律最低限度的尊重。拖延一日,即是對受害者(PTSD自殺風險80%、家庭破碎)的二次凌遲,更是對《高等教育法》第9條“維護公平正義”的公開踐踏。
二、撤銷楊景媛學位:34號令不是擺設,是鐵律
楊景媛論文《中印生育行為影響家庭暴力的經濟學分析》的造假事實,早由民間核查確證:
偽造法律:虛構《離婚法》(實為《民法典》條款);
數據篡改:WHO印度家暴率36.1%→28.3%,新中國成立“1949年”→“1049年”;
學術欺詐:0.01%=“千分之一”(實為萬分之一),抄襲率高達45%。
教育部34號令第7條明確規定:“剽竊、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應撤銷學位”。
武大所謂“專班復查”本質是瀆職——若連“千年誤差”都需“復核”,無異于承認學術委員會無基本常識。
三、嚴查導師郭汝飛:簽字即責任,失職即共犯
導師郭汝飛對論文的“放水”已涉嫌違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9條:
硬傷視而不見:虛構《離婚法》、北宋人口“5.42億”等錯誤貫穿全文,導師卻簽字通過;
事后逃避責任:風波后清空個人主頁,名下學生論文集體下架。
訴求核心:導師審查是學術誠信第一道防線。郭汝飛若僅受“警告”了事,將坐實高校“師生利益共同體”的腐敗邏輯。
四、公布盲審導師名單:集體失明必有妖
盲審本應杜絕人情干擾,但楊景媛論文的荒誕錯誤竟能全員通過,暴露制度形同虛設:
89%重合度未檢出:與《印度反家庭暴力的實踐與成效》近乎雷同卻獲放行;
AI代寫痕跡明顯:語言邏輯斷裂、術語濫用,盲審專家集體“默契”無視。
公開名單的意義:若為能力不足,應取消評審資格;若為故意包庇,需追責學術腐敗。匿名不等于免責,象牙塔不是法外之地。
五、徹查答辯委員會:最后的防線為何全面失守?
答辯是學位授予的終極關卡,但委員們對楊景媛的“全票通過”已成學術界丑聞:
基礎概念集體誤判:經濟學論文出現“0.01%=千分之一”,委員無一質疑;
程序倒置涉嫌違規:按流程需通讀論文方可答辯,但“千年誤差”未被提及,證明答辯淪為走過場。
徹查要求:公布答辯委員姓名、追查是否與楊景媛存在利益關聯(如課題合作、師門關系)。若屬系統性放水,需撤銷其導師資格。
六、校長自證清白:權力與責任必須對等
張平文校長任內,武大接連爆發“李紅良學術造假”“楊景媛誣告-論文雙丑聞”,暴露治理結構性失效:
前車之鑒未引以為戒:2020年李紅良因小學生“抗癌論文”事件免職,但學術審核未實質加強;
危機處置雙重標準:處分肖某某僅48小時,處理楊景媛造假卻拖延兩周。
關鍵質疑:校長若不知情,等于承認管理失控;若知情不糾,則屬故意包庇。二者擇一,均需問責。
結語:武大的抉擇——刮骨療毒,還是淪為“學術腐敗共同體”?
楊景媛的論文里,“1049年建國”的筆誤是一面照妖鏡,映出導師、盲審、答辯、校務四級防線的集體潰敗;肖某某的處分懸而未撤,則是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公然僭越。
程序正義的遮羞布,已被“千年誤差”刺穿;學術尊嚴的墓志銘,正由“合規復查”刻寫。
若武大仍以“專班”為名行拖延之實,則“武大”二字將永蒙羞恥——因為真正的腐敗不在錯誤本身,而在權力拒絕糾錯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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