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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方的罪人》
湖南永州的這場二審判決下來時,有人盯著屏上六年那個數字,突然想起吳亦凡案宣判那天,十三年,刺得人眼睛疼。
同樣是突破底線的惡,懲罰的標尺,似乎被什么東西悄悄:
掰彎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字,每個認字的人都看得懂: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奸淫幼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多人”這兩個字,在劉某赟的案卷里明明白白。
兩個女孩的出生證明上,2009年10月和2010年2月的日期像兩道傷疤。
她們被侵害時:
一個剛過11歲,一個還不到11歲。
可二審判決說,劉某赟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亦未造成嚴重后果。
這話聽著就怪:
難道要等孩子流著血躺在病床上,才算嚴重后果?
難道幼女的不知反抗,反倒成了罪犯的從輕理由?
法律條文里的十年起步,遇上檢察官父親的辯護,就成了可以討價還價的菜市場標價?
我們可以想想,11歲的孩子該在做什么?
或許在課間跳皮筋,或許在日記本上畫小公主,或許還在為了一塊橡皮和同桌吵架。
她們對性的認知,可能還停留在穿裙子要保護好自己的模糊告誡里。
可劉某赟,這個穿白大褂的醫生,卻把她們拖進了酒店房間。
六年刑期,對劉某赟來說是改造的時間。
對這兩個女孩來說,卻是要用一輩子去消化的黑暗。
等劉某赟刑滿釋放時,她們可能剛上大學,正站在人生的岔路口,可那個岔路口的路標,早被這場侵害刻上了恐懼兩個字。
吳亦凡案里,法官盯著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的細節,說這是強奸罪的:
明確構成要件。
于是,十一年六個月的強奸罪刑期,疊上一年十個月的聚眾淫亂罪,十三年成了板上釘釘的結果。
沒人覺得吳亦凡冤。
公眾說,“明星又怎樣?犯法就得重判”。
可轉頭看劉某赟案,同樣是不知反抗,受害者從成年女性換成更脆弱的幼女,量刑卻打了對折還多。
有人說案件細節不同,這話沒錯。
可強奸幼女本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從重情節,兩人更是加重的鐵證。
吳亦凡侵害的是有自主意識的成年人,劉某赟下手的是連反抗都不懂的孩子。
誰的惡更該被嚴懲,難道不是明擺著的事?
當明星的惡被精準量刑,普通人的惡卻因身份:
縮水。
法律的天平,早就在看不見的地方歪了。
劉某赟的父親劉志軍,是藍山縣檢察院的:
三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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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報道》
他以近親屬身份為兒子辯護時,手里的檢察官證像塊隱形的砝碼。
他質疑警方的同步錄音錄像沒聲音,說被害人對劉某赟的外貌描述不符。
他比誰都清楚法律條文,也比誰都懂如何在程序里找辯點。
然而,這種專業,用在為侵害幼女的罪犯脫罪上,讓人不寒而栗。
公平這兩個字,不該只寫給普通人看。
吳亦凡案宣判時,全網在喊大快人心,說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可大家沒說出口的是,這種平等:
似乎總在沒背景的人身上應驗。
公眾的憤怒,與其說是針對六年刑期,不如說是針對身份可以抵消罪惡的荒誕。
如果連侵害孩子的罪犯都能靠身份減刑,那普通人遇到不公時,還能指望法律嗎?
權力本該是保護弱者的盾牌,卻成了為罪惡辯護的武器,這比犯罪本身更讓人絕望。
當公平成了普通人的專屬,那法律的存在,不過是給特權看的笑話。
微博上有人問,如果劉某赟的父親是個農民,這案子會怎么判?”
沒人敢打包票,但所有人都在想,如果辯護席上坐著的不是檢察官,同錄問題還能被考量嗎?未使用暴力還能成為減刑理由嗎?
這兩個女孩的人生被改寫了,而改寫這一切的,除了劉某赟的惡,還有那些藏在程序背后的:
身份邏輯。
她們可能永遠不會知道,為什么傷害自己的人能少坐兩年牢,就像她們永遠不會忘記那個被侵害的下午。
當罪惡的代價可以靠關系打折,我們給孩子的安全承諾,不過是句哄人的空話。
法律的尊嚴,從來不只體現在明星重判的熱搜里,更藏在每個普通人的案件里。
吳亦凡案讓公眾看到法律不饒名人,可劉某赟案卻讓人懷疑:
法律是不是會饒過有背景的人?
或許有一天,當檢察官的兒子和農民的兒子犯下同樣的罪,能得到一樣的判決。
當幼女的創傷和成年人的痛苦,能被放在同一個天平上衡量。
那時候,法律才真的配得上公正兩個字。
可現在,這一天還太遠。
遠到讓人想起那兩個女孩的眼淚,就覺得喘不過氣。
作者|蛙蛙和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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