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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162條監控鐵證,8名幼童慘遭虐打,推搡、拍打、拖拽,甚至頭撞墻面!盤錦幼兒園虐童案,看得人脊背發涼、怒火中燒。
可判決結果一出,質疑連連:
為啥犯虐待被看護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15 天多次虐打8名幼兒才判 2 年,是不是太輕了?
10 人涉事為啥只一人被判刑?
今天咱們就帶著怒火和理性,把這些問題扒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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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啥是虐待被看護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這絕不是放縱犯罪,而是對本案的精準定性:
首先是主觀故意不同。
幼師張某的目的是通過打罵實現管教控制,讓幼兒服從,而非追求輕傷、重傷的傷害結果,這和故意傷害罪明確希望或放任傷害發生的主觀心態完全不同。
其次是客觀行為不同。
張某的虐打不是一次性沖動,而是15天內反復、持續實施的折磨,本質是對看護職責的背叛,符合虐待行為長期性、連續性的特征。
故意傷害罪則多是一次性嚴重暴力,主觀上就是為了造成他人身體損傷,而非長期折磨。
最后是本案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輕傷才達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幼兒都被打成“精神障礙”了,都沒法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了,還不構成輕傷嗎?
我也心疼孩子,但幼兒不構成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6.3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的損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引起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反應性精神病、癔癥等,均為內源性疾病,不宜鑒定損傷程度。”
通俗一點講就是:
要是毆打把腦子打出了實實在在的損傷,比如腦挫傷等,引發精神病,就是器質性精神障礙,能做傷情鑒定;
要是挨了打,但腦子沒查出任何器質性損傷,只是因為被打的恐懼、驚嚇等心理刺激引發的精神病,就是反應性精神病,屬于心因性障礙,不算器質性損傷,不能做傷情鑒定。
本案中,幼兒只是頭皮挫傷,沒有造成顱腦損傷,不是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做傷情鑒定,無法達到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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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判 2 年,是不是太輕了?
持續15天多次毆打8名幼兒,并造成一名幼兒精神障礙,卻只判2年,是不是太輕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被看護人罪的最高刑為3年,2年已經接近該罪名的量刑中段,并不算輕。
法院雖認定張某的虐待“持續時間長、對象多且弱小”,但她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認罪,還取得了部分家長諒解,這些都是法定的從寬情節。
更關鍵的是,法院額外判處 “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這一從業禁止相當于斬斷了她再次傷害孩子的可能,比單純加刑更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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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 人虐待只判一人?其他人、幼兒園咋處理?
這是大家最關心的追責問題,答案很明確:不是不追責,而是追責方式不同!
先說說為啥只追訴張某一人。刑事追責的核心是主客觀一致,張某是直接實施虐打行為的人,她的虐待行為有監控鐵證,情節惡劣且已構成犯罪。
而其他涉事人員,要么沒有直接實施虐打,要么情節未達到犯罪程。刑事犯罪的門檻遠高于行政違法,不能把所有相關人員都一刀切地追究刑責。
但這不代表其他人能逍遙法外! 24 名相關責任人已被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涉事幼兒園被永久關停。這是對違規運營的嚴厲懲處,也是對受害幼兒的交代。
簡單說,張某承擔的是刑事責任,側重懲罰犯罪;其他人和幼兒園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側重糾正違規、填補監管漏洞。不同的責任形式,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追責鏈條,并非選擇性追責。
四、保護孩子,不能只靠事后追責
要真正保護未成年人,不能只靠事后判刑,更要從源頭堵住漏洞:幼兒園的資質審核要嚴、日常監管要實、監控覆蓋要全,讓虐童行為無處遁形。
愿這2年刑期和終身禁業,能給所有幼師敲響警鐘;愿被關停的幼兒園,能倒逼行業規范。
每個孩子都該在安全的環境中長大,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整個社會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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