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46,虛增工程款,用虛假訴訟的方式阻止另案司法拍賣并獲利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
1、尹某某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2、被告人尹某某,男,52歲,桂林某公司董事長,廣西桂林市。
3、尹某某2007年與覃某某合作開發商住樓項目,同時尹某某與申某某掛靠第三方公司承包該商住樓的地基樁工程,2008年覃某某公司與銀行的借貸糾紛導致銀行要拍賣覃某某投資的該商住樓,隨后,尹某某和覃某某合謀,以尹某某掛靠的第三方公司偽造地基樁的工程資料,將900萬的工程造價虛增至4100萬,并以第三方公司“建設工程款在標的物拍賣過程中應優先受償”為由,從拍賣法院優先受償工程款、違約金、逾期利息4700萬,導致銀行對覃某某的借貸糾紛強制執行落空。還查明尹某某、覃某某、申某某通過資本運作、弄虛作假、纏訪鬧訪、暴力和軟暴力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建設項目腐蝕拉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桂林市中院一審判決尹某某詐騙罪,合并其他行為還構成集資詐騙罪、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無期徒刑。
5、司法觀點,尹某某等人通過虛增地基樁工程量,獲得法院判決確認后,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獲取虛增工程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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