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領域,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往往被視為塵埃落定的標志。但實際上,即便中標通知書已發,仍存在中標結果被修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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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當公告發布后,若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某項目中標供應商在合同簽訂時,向采購人提出大幅提高價格等非法附加條件,這種行為可視為拒絕簽訂合同,采購人有權另行確定中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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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投訴成立且影響中標結果
當質疑、投訴成立并且對中標、成交結果產生影響時,如果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采購人應當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曾經有一個采購項目,排名第二的供應商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稱中標人提供的業績材料存在虛假行為。經調查核實,質疑成立,最終采購人重新確定了中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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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若發現政府采購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且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采購人需從合格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例如,相關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某中標供應商在投標過程中存在圍標串標行為,即便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也會取消其中標資格,重新選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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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重新評審法定情形
符合重新評審法定情形,且中標(成交)公告發布后合同尚未簽訂或者履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重新評審且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應當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在某項目中,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組織重新評審后,中標結果發生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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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委員會或成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在招標采購中,若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公告后合同尚未簽訂或者履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影響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也需要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某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收受供應商賄賂,導致評審結果不公,后續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中標結果隨之改變 。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并非萬無一失,上述 5 種情況都可能導致中標結果被修改。招投標各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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