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7月31日訊 “價值幾個億的集體土地說沒就沒了,我們村民難道不應該有知情權?”去年8月,原上海市華涇鎮虹南村700多位村民代表苦求“知情權”未果后,發出如此追問,引發了如何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知情權的討論。
如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正式實施,知情權等諸多權益得到法律保障。最新消息是,虹南村村民已經提起兩個訴訟,一個是代位起訴經營管理人員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益,一個是成員知情權之訴,力求用新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據了解,兩個案件將分別于8月1日、26日開庭,都將在上海徐匯區法院進行。這也將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的上海集體經濟新法訴訟第一案,連徐匯區法院法官都直言:“這些村民是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實施以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村集體土地疑似流失,村民苦求知情權
虹南村村民苦求“知情權”未果一事,得從頭說起。
上世紀90年代,為了配合城市發展,虹南村被撤銷,上海遠中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遠中實業)成立,虹南村村民所擁有的集體土地占股95%,2000多名村民都成為“股東”。此后,村民們每年都能領取到兩三萬元的分紅。2020年,遠中合作社成立,成為遠中實業大股東,仍占股95%。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的報道,引發村集體土地流失的質疑,源于2004年的一次合作。當年,遠中實業與一家公司共同成立民潤公司,后來民潤公司重組,根據重組方案,原民潤公司資產中,二期園區土地及其地面建筑歸民潤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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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民代表看來,該地塊是村集體土地中位置最好、價值最高的地塊,保守估算,總價應在10億元左右,而根據重組方案,這地塊從集體所有土地變成民潤公司所有,村民代表認為,如果土地性質發生改變,就造成集體土地流失。
是否確實出現集體土地流失,進而導致集體資產流失?據指尖新聞等媒體披露,為了進行核實,從2022年開始,村民代表欲行使“知情權”,開始多方申請華涇鎮政府和遠中合作社公開相關信息,但均未獲得成功,包括法律訴訟。
2022滬7101行初318號判決書顯示,華涇鎮政府認為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對鎮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事項進行預審備案,故社員們對華涇鎮集體資產無監督、管理職權,資產管理會系華涇鎮黨委的非常設機構,其行為不對外。
從名義上看,上述地塊屬于集體資產,村民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卻不能享有知情權,更別說監督權和管理權,有相關權利的機構也不對外,成員處境之尷尬可見一斑。
“上海集體經濟新法訴訟第一案”具標志性意義
此事迎來實質性的轉機,當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于今年5月1日的正式實施。據悉,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門法律,填補了我國法制領域的一項空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決定集體出資的企業所有權變動”“分配、使用集體收益”“分配、使用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補償費”等職務時,如沒有充分保障成員知情權,在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損失情況下,成員也可通過代位訴訟條款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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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還賦予成員代位訴訟權,明確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規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損失的,在窮盡內部救濟后,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遠中合作社成員有了上述訴訟機會,通過起訴合作社的管理人員獲得司法救濟。
綜合來看,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知情權的硬性要求包括查閱權、監督權、程序參與權等,更與代位訴訟權直接銜接,形成權益保護完整閉環,有利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律師表示:“這部新法照亮農村經濟發展,全國9億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有了法律保障,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對維護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上海集體經濟新法訴訟第一案”,即將在上海徐匯區法院進行,尤其是上海作為全國經濟中心,給此案賦予了特殊光環從而引發全國經濟界與法學界的廣泛關注。該案件的審理之所以具有標志性的意義,在于該案有望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后的上海的一個標桿性的判例。
北京觀邦律師事務所主任郎克宇認為,“該案件的意義首先在于其警示意義,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你資產入股后你要依法參與管理和監督。”在談到該案件的審判將對全國集體經濟成員維權產生示范性意義,郎克宇認為在推動社會各界特別是基層管理者能正確理解和全面把握該法的精髓,真正維護集體經濟成員的根本利益,也將助力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駛入法治軌道。
來源:河青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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