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芽腫(僅50%-70%可檢出)、透壁性炎癥。
值得注意的是,病理檢查的陽性率受多重因素影響:
取材局限性:常規內鏡活檢難以達到黏膜下層
病變階段性:早期活動性病變可能尚未形成肉芽腫
技術差異性:不同病理醫師的診斷標準存在主觀差異
在本案中,張先生的臨床表現、內鏡所見和影像學特征均高度符合克隆病診斷,雖病理未發現肉芽腫,但根據國際診斷標準,已滿足臨床確診條件。保險公司將病理陽性作為唯一理賠標準,顯然與醫學實踐存在明顯脫節。
何帆律師解讀:保險條款的合理邊界
一、格式條款的效力審查
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免除保險人主要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本案中,保險公司將"病理檢出肉芽腫"設為理賠必要條件,實際上是對醫學診斷標準的單方面限縮,可能構成不合理的責任免除條款。
司法實踐中,已有多個判例認定:當保險條款設定的標準嚴于醫學診斷常規時,法院傾向于否定其效力。特別是在專科疾病領域,保險公司的條款設計應當尊重醫學專業共識。
二、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
《保險法》第十七條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本案的關鍵在于:
保險公司是否向投保人充分解釋了"非干酪性肉芽腫"的醫學意義;
是否告知了克隆病病理檢查的局限性和假陰性風險;
是否說明了臨床確診與病理確診的區別。
若保險公司未盡到上述說明義務,相關條款可能不產生效力。
三、近因原則的適用
保險理賠應遵循近因原則,即判斷疾病本身是否符合保障本質。克隆病作為一種慢性、進展性、致殘性疾病,其保障價值在于疾病對患者生活質量的實質影響,而非單純的病理標志物。保險公司以單一病理結果否定臨床確診,違背了保險保障的基本原理。
維權建議證據固定
:收集完整的診療記錄,特別是體現疾病嚴重程度和功能影響的資料;專家論證
:申請專科醫師出具診斷說明,闡述綜合診斷依據;條款審查
:核實投保時保險公司對病理標準的說明是否充分;替代證明
:必要時可考慮重復活檢或手術標本病理檢查。
需特別強調的是,個案結果受多重因素影響,包括投保告知情況、條款具體表述、證據充分性等。
對比案例:保險公司勝訴的典型情形
在另一類似糾紛中,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關鍵區別在于:
患者臨床表現不典型,僅表現為輕微腹瀉;
內鏡檢查僅見輕度炎癥,無典型潰瘍或節段性病變;
影像學檢查未見腸壁增厚或狹窄;
臨床診斷記錄為"疑似炎癥性腸病,待排查";
保險公司證明已對病理標準進行了特別提示和說明。
此類案件中,由于缺乏典型的臨床診斷依據,且保險公司履行了充分說明義務,法院更可能認可保險條款的約定效力。
結語
張先生的案子最終通過法律維權拿到了賠償,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類似的重疾險拒賠都能照搬這個結果。就像克隆病的診斷需要綜合各種細節一樣,保險理賠糾紛的處理也離不開對個案的精準分析 —— 可能一份病歷里的一句話、條款里的一個詞,甚至投保時銷售人員的一句解釋,都可能改變結果。
這也是為什么遇到這類糾紛,找對專業的保險理賠律師很重要。比如何帆律師,處理這類案件有幾個獨特優勢:何帆律師有醫學背景,能看懂病歷里醫生沒明說的 “潛臺詞”,精準抓住診斷依據;曾擔任保險公司法律顧問的經歷,讓何帆律師對保險公司常用的拒賠理由、條款漏洞了如指掌;加上之前何帆律師當法官時審理過大量保險糾紛,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策略,知道在法庭上該怎么呈現證據、說服法官。
如果您也遇到了重疾險拒賠,別覺得 “條款寫死了就沒辦法”,更別盲目照搬別人的維權方式。每個案子都是 “個性化” 的,讓熟悉醫學和保險規則的專業律師幫您分析細節,才能更有把握爭取到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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