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買房寫繼子名下一半,離婚時險虧幾百萬!同樣的案情不同法官判的不一樣,是有的法官不懂法嗎?事情沒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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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報道了一起案件,單身的李女士與離異的帶兒子的王先生結婚,王先生提出和李女士共同出資買一套價值千萬的婚房,但由于小王要讀書把50%產權登記在小王名下,另外50%登記在李女士名下,李女士同意了。估計李女士覺得兩人出資買房,雖然給小王登記50%,但自己的50%沒受影響,但實際上這操作是有坑的!
去年兩人決定離婚涉及房產分割發生爭議,李女士主張自己名下那50%應該歸自己,但王先生主張登記在小王名下那50%是兩人對小王的贈與,已經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登記在李女士名下的50%是夫妻共同財產,兩人應該平分。
一審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訴求,判決50%房產份額歸李女士,她向王先生支付25%份額的補償款,同時李女士還需繼續承擔剩下的200多萬元房貸。
一審這么判確實不公平,但法律上的邏輯是可以說得通的,法律上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以登記為準,除了婚姻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無特殊約定默認為共同財產以外,其他人之間不動產的所有權,無相反證據一般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一審法院就是用的這種邏輯:小王名下的50%無特殊約定和相反證據,所以算小王的財產。李女士名下的50%份額是婚姻期間取得的,無特殊約定和相反證據,所以算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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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李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購房系夫妻兩人出資,小王并沒有出資。而且買的是婚房用于夫妻二人居住,控制權也歸夫妻二人。另外,也沒有明確證據表明50%份額是贈給小王的。綜合這些事實二審法院認為,小王名下的50%房產份額實際是代王先持有的。最后判決登記在李女士名下的50%份額歸李女士,剩余的200多萬貸款,由李女士和王先生各自負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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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結果顯然是公平的,這一點沒爭議。但同樣的法律為什么兩審結果不同?是一審法官不懂法嗎?未必!
本案小王名下的50%份額是贈與還是代持,其實雙方都沒有證據,一審是相對機械適用法律,認為既然沒有證據就不宜推翻房產登記。二審法院是從各種角度找理由,最后用推定的方式認為小王名下的50%份額是王先生的,實際上二審是突破了正常的證據體系給了一個更公平結果。
但類似的案子,當事人能都遇到愿意突然正常證據體系的法官嗎?突破正常證據體系就都會出公平的結果嗎?那都不一定!
所以這種事當事人還得自己長心!比如本案從李女士角度講,當王先生提出房產份額登記給小王50%時,李女士就不該同意。即使因為上學等原因同意給小王掛個名,也應該要求三方共同簽署書面文件,明確所有權實際歸屬等約定,房產登記或加名不是開玩笑,要慎重!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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