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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的海產品 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我姐經營的公司因涉嫌低報價格走私海產品,偷逃稅額510萬。我姐是公司的主管人員,另有一位采購人員涉案。我姐是在家被抓的,沒有自首情節。目前案件已在檢察院,準備簽認罪認罰,我看到網上說,簽認罪認罰可以減少30%刑期。如果這樣的話,我姐現在簽認罪認罰,檢察院可以給七年的量刑建議嗎?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法發〔2021〕21號),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偷逃稅額510萬,量刑起點、基準刑應該都是十年;認罪認罰可以對基準刑減30%,即為七年有期徒刑。但因為當事人沒有減輕的量刑情節(自首、從犯、立功),那么只能以法定最低刑十年作為宣告刑。所以本案簽“認罪認罰具結書”對于量刑基本沒有影響,但如果能把偷逃稅額核減到500萬以下,那么認罪認罰對量刑就有重大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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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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