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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少林寺主持釋永信的靴子終于落地。
7月27日,少林寺官網發布關于少林寺住持釋永信的“情況通報”,詳情為:“少林寺住持釋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項目資金寺院資產;嚴重違反佛教戒律,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并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門聯合調查。有關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布”。該情況通報的署名為少林寺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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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種新聞,讓人感慨萬分。
少林寺主持上一次出事,還是在北宋年間,當時的方丈叫玄慈,長期和一名叫葉二娘的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并育有私生子。
玄慈的私生子也在少林寺長大,法號虛竹,后來還俗,娶了鄰國的公主,成了國際友人,為大宋和西夏的睦鄰友好作出相當的貢獻。
也不知道,釋永信的私生子是不是也叫虛竹?是不是也在少林寺長大?
咳咳,扯遠了。
作為一名資深LSP,下面聊一下通報中的刑事犯罪問題。
通報中指出,釋永信挪用侵占項目資金寺院資產,那么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有沒有脫罪的可能性。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這里的“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群眾團體,管理公益事業的單位、群眾自治性組織,如學校、醫院、社團、居委會等。
根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5號令)等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屬于刑法第271條和第272條所規定的“其他單位”的范圍。
此外,《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能否構成職務侵占或挪用資金犯罪主體的批復》(公經〔2004〕643號)中,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山西省公安廳經偵總隊:你總隊晉公經[2004]034號《關于凈賢能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國家宗教事務局意見,批復如下:根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5號令)等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屬于刑法第271條和第272條所規定的其他單位的范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屬于公共財產或信教公民共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和非法處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動場所公共財產的,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此復。”
因此,釋永信挪用侵占項目資金寺院資產的行為,完全盡可能涉嫌職務侵占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那么,釋永信的行為有沒有脫罪的空間?
我認為,如果通報內容基本屬實的話,脫罪可能比較困難,但辯護空間還是有的。
這里就要談一個宗教上的概念。
釋永信挪用侵占的寺院資產,要著重區分“布施”與“供養”。
“布施”是佛教用語,在一般的語境中,指的就是信眾將錢財捐贈給寺廟等宗教場所,接受“布施”的一般是寺廟(一般通過功德箱,現在也有二維碼賽博功德箱),寺廟接受的“布施”財物歸寺廟所有。
“供養”則是指由于僧人不事生產,又要鉆研佛法,信眾便以齋飯、菜茹、水果、衣服、日用品、金錢等贈予僧人,讓僧人可以專心研究佛法的資助方式,接受“供養”的一般是僧人個人,“供養”財物歸僧人個人所有。
如果釋永信獲取的財物是信眾直接交給他,并明確作為“布施”財產,那該財產的所有者就是少林寺,釋永信將這部分財產收取后未能轉交少林寺而占為己有,其行為涉嫌職務侵占犯罪。
如果信眾確認該捐贈財物是直接對釋永信的“供養”,那么該財產屬于釋永信個人所有,釋永信對這些錢有所有權,如果用于撫養私生子等違反清規戒律的去處,則屬于不當運用“供養”財產,不涉嫌職務侵占犯罪。
如果信眾確認該捐贈財物是對少林寺釋永信以外的其他僧人的“供養”,那么該財產屬于其他僧人個人所有,釋永信侵占挪用這些錢,則屬于普通侵占犯罪(自訴案件),不屬于職務侵占案件。
總之,如果在為釋永信行為的辯護中,著重區分、剝離、篩除“供養”部分,也是降低犯罪金額的主要辯護思路之一。
最后,還是覺得鳩摩智眼光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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