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碑乃慎終追遠之大事,其禮不可不謹。今述三忌,以明規制。
一忌碑文失序
碑文分三要:正文、生卒、立碑人。
正文居中,必書尊稱。父稱"考",母稱"妣",祖加"祖"字,高祖加"高祖",十世則書"十世祖考"。顯赫者冠"顯"字,平凡者加"先"字。須具姓氏、名諱、身份,如"先祖考張諱某大人之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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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卒居左,生辰在左,卒期在右,書體宜小。年號可依農歷、公歷或干支,然不書時辰。
立碑人居右,以輩分長幼為序,尊者在上,卑者在下。同輩則長居左,幼居右。異姓者不得列名,如婿、甥、贅婿皆不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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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忌字數違制
碑文字數當合"生老病死苦"之數,取"生""老"為吉。一列之數宜為"1、2、6、7、11、12、16、17……",總字亦然。若不足,則增對聯、立碑時日、籍貫、墓志等內容以足數。
三忌顏色僭越
書色有四:黑、白、金、赤。白碑書黑字,黑碑書白字,取視覺之明。黑白乃哀思之色,最為常用。今人多用金色,取富貴榮華之意,表尊崇之情。
立碑三忌,一曰文序,二曰字數,三曰顏色。守此規制,方合禮法,使先德永昭,福蔭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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