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法律尊嚴與威嚴,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失信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向社會公布。
失信企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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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被執行人均已被納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名單庫,并向全社會公布,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進行信用懲戒,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以上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來源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2025年5月7日數據,如被執行人后續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執行信息公開網上的信息為準。
來自訂閱號@濱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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