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一)定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量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4.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三)關于“情節嚴重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二、以案例為例,如何爭取不起訴(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案情:劉某某多次從王某某處購買麻古并吸食,期間,劉某某在其宿舍先后容留王某某吸食麻古兩次。公安機關對劉某某宿舍搜查、扣押疑似毒品,經稱重、鑒定:劉某某非法持有麻古粉(甲基苯丙胺)4.69克;K粉(氯胺酮)9.09克;罌粟殼11.22克。劉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數量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僅兩次,亦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劉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程度較小,且劉某某經傳喚到案,坦白交代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有自首情節。劉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對劉某某做出不起訴決定。(三)改變罪名為隱瞞毒品罪劉某系快遞員,毒犯林某將藏有毒品的包裹交其郵寄,后又聯系劉某攔截。包裹返回倉庫后,劉某因無法聯系林某,將包裹暫存快遞柜。公安機關查獲林某后追蹤到劉某,劉某在民警告知后仍未及時交出包裹,次日主動交代并帶領民警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8余克。公安機關以劉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審查逮捕,檢察院以其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收集快遞公司負責人證言、劉林二人聊天記錄等證據,復核辦案民警證言及劉某到案經過等。經查明,劉某隱瞞毒品持續時間較短,從知曉可能藏有毒品到主動交代未超24小時,且主動帶領公安機關查獲毒品,避免嚴重后果,其動機是擔心受公司處罰,主觀惡性小,具有自首情節等。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事實和證據,改變公安機關定性,認為劉某涉嫌隱瞞毒品罪,但情節輕微,經邀請三名人大代表作為中立第三方公開審查并取得一致同意后,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爭取不起訴
![]()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
(一)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三)關于“情節嚴重的”規定
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以案例為例,如何爭取不起訴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案情:劉某某多次從王某某處購買麻古并吸食,期間,劉某某在其宿舍先后容留王某某吸食麻古兩次。公安機關對劉某某宿舍搜查、扣押疑似毒品,經稱重、鑒定:劉某某非法持有麻古粉(甲基苯丙胺)4.69克;K粉(氯胺酮)9.09克;罌粟殼11.22克。
劉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數量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僅兩次,亦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劉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程度較小,且劉某某經傳喚到案,坦白交代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有自首情節。劉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對劉某某做出不起訴決定。
(三)改變罪名為隱瞞毒品罪
劉某系快遞員,毒犯林某將藏有毒品的包裹交其郵寄,后又聯系劉某攔截。包裹返回倉庫后,劉某因無法聯系林某,將包裹暫存快遞柜。公安機關查獲林某后追蹤到劉某,劉某在民警告知后仍未及時交出包裹,次日主動交代并帶領民警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8余克。公安機關以劉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審查逮捕,檢察院以其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收集快遞公司負責人證言、劉林二人聊天記錄等證據,復核辦案民警證言及劉某到案經過等。經查明,劉某隱瞞毒品持續時間較短,從知曉可能藏有毒品到主動交代未超24小時,且主動帶領公安機關查獲毒品,避免嚴重后果,其動機是擔心受公司處罰,主觀惡性小,具有自首情節等。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事實和證據,改變公安機關定性,認為劉某涉嫌隱瞞毒品罪,但情節輕微,經邀請三名人大代表作為中立第三方公開審查并取得一致同意后,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