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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親戚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南樂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販賣毒品罪。具體是什么情況,他的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涉嫌販賣毒品罪。我想請問,您知道南樂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家屬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販賣毒品罪嗎?如果他的家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揭發其他人的毒品犯罪,可以給他認定為立功嗎?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立功?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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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南樂縣看守所地址:南樂縣光明南路與人民路交叉口向南3公里路東。
導航:南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
南樂汽車站步行至新天地廣場站乘坐南樂2路公交車到南樂人民法院站下車,向南2公里路東。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南樂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毒品犯罪行為人的親屬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揭發他人毒品犯罪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至于該行為人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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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作為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的犯罪,在我國被嚴厲懲處。毒品犯罪分子被抓獲后,往往會向公安人員提供關于同案犯、毒品犯罪上下家甚至案外毒品的相關信息,以爭取立功表現,獲得從寬處理。認定毒品犯罪案件的立功,除了要遵守一般刑事案件認定立功的基本原則,還要考慮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做到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一、毒品犯罪行為人的親屬代為立功的不能視為行為人本人的立功情節
毒品犯罪中的親屬代為立功,是指毒品犯罪人的親屬利用自己掌握的毒品犯罪線索,主動向司法機關提供線索,揭發其他毒品犯罪,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人等行為。筆者認為,親屬代為立功實際是親屬為司法機關提供一定協助,不是刑法意義上的法定立功情節,不能認定為被告人的立功,不能視為量刑上的法定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情節。因為刑法規定的立功主體是犯罪人,而非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當然,如果犯罪分子親屬將平時聽到的犯罪線索提供給司法機關,得以破獲犯罪案件的,在嚴格審查后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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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親屬代為立功,往往出現引誘他人犯罪,收買犯罪線索等違法獲取立功線索的情況,這種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不能作為對毒品犯罪人從寬處理的情節。另外,通過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徑獲取他人犯罪信息,如從國家工作人員處賄買他人犯罪信息,通過律師、看守人員等非法途徑獲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檢舉揭發的,也不能認定為立功,不能作為酌情從輕處罰情節。所以,對于親屬代為立功問題,應當嚴格規范其適用和審查程序,健全監督機制,以免這種做法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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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于行為人檢舉揭發的材料要注意審查其來源的正當性
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檢舉揭發的材料要注意審查其來源的正當性。凡行為人從非法渠道獲得立功線索的,一律不認定為立功。“非法來源”的證明責任在司法機關,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立功線索來源非法的,就應當認定為立功。
對于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行為人立功的書面材料,應當立足于刑法關于立功的規定,以有關材料是否足以證實行為人有立功表現為判斷標準。例如,看守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提供書面材料證明行為人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等表現的,必須同時提供被檢舉者犯罪的具體情況。對于只出具行為人有立功表現的書面證明,不提供或者不補充立功的具體材料,致使司法機關無法作出準確判斷的,依法不能認定為立功。【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南樂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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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樂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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