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自己喜愛的豪華品牌汽車,本應是消費者與商家愉快交易、皆大歡喜的場景,然而近日天津卻發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結舌的購車糾紛,眾多車主的購車夢變成了維權噩夢,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經過
今年4月,車主雷先生來到天津市華奧興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選購奧迪A6L。在購車過程中,銷售員劉某以“緊急操作”為由,向雷先生聲稱周末財務系統壞了,誘導他將7.6萬元定金轉到個人賬戶,還承諾辦車貸會有一定優惠。出于對奧迪品牌的信任,且整個交易過程在4S店內進行,還有其他員工在場,雷先生沒有多想便照做了。當天,雙方簽訂了正式購車合同,合同明確所購車輛店內綜合優惠價格為29.6萬元,定金76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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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車合同后,4S店工作人員為雷先生聯系了交通銀行的貸款業務。5月7日,雷先生簽訂了向交通銀行貸款的電子協議,滿心歡喜地等待銀行放款。5月10日,雷先生順利到4S店提車,并收到了一張車輛臨時牌照。本以為購車流程就此順利完成,可沒想到,5月26日,4S店突然告知雷先生,銷售員劉某因涉嫌職務侵占已被警方控制。次日,雷先生前往4S店協助警方完成筆錄,這時他才驚覺,有類似遭遇的消費者竟超過40人,涉案金額超300萬元人民幣,其中部分車主甚至付清了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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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雷先生氣憤的是,4S店暫扣了購車合同,導致他無法繼續辦理購置稅、保險和牌照等后續手續,新車提了卻無法上路。與雷先生有相同遭遇的田女士,被涉事4S店另一名劉姓銷售總監騙取13.5萬元定金,同樣因4S店扣下購車合同而無法辦理后續手續,新車也只能閑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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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反饋:態度模糊引不滿
針對這一系列問題,6月20日,有記者多次致電涉事4S店。店內工作人員表示,對于銷售員劉某“私自收款”一事,4S店事先并不知情。而4S店負責人張女士則稱,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訪,待結果明確后將給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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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樣的回應并未讓消費者滿意。雷先生表示,5月27日,4S店負責人告知,必須等法院判決追回贓款才能繼續辦理購車手續,若想盡快完成后續購車流程,需再交7萬多元,并按新車標準重新走流程,至于被劉某騙取的定金,需消費者通過法院追回。這意味著已付款的消費者要么陷入長達半年到兩年的訴訟周期,要么承擔二次付款的損失。
6月19日,雷先生在與奧迪相關負責人協商時,對方反復強調“只能等法院判決”,對解決方案只字未提。這種拖延戰術讓消費者們感到絕望,他們紛紛表示,有的人交了30多萬,有的車提了卻成了擺設,4S店卻對此視而不見,讓他們陷入了絕境。
目前,30多位被騙消費者都在焦急地等待事情的處理進展。他們的訴求十分明確,就是希望涉事4S店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購車手續,若無法繼續購車流程,則要求退還已支付的款項并賠償損失。那么問題來了,就目前的情況,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呢?
律馳駕道觀點
“私收定金”風波中的法律邏輯與消費者維權策略
一、職務侵占定性下的法律邏輯鏈
刑事定性前提
本案中,警方以“職務侵占”立案,表明初步認定銷售員劉某利用其奧迪銷售的身份,侵占了本應支付給4S店的定金或車款,即“本單位財物”。在此情境下,4S店被視為被害人,其財產遭受了損失。
民事合同效力推導
而購車合同由消費者與4S店簽訂,合同主體無爭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依法成立。消費者向劉某付款時,鑒于劉某的4S店員工身份及交易發生在4S店內,構成表見代理,消費者付款應視為已向4S店履行義務。4S店未收到款項系因員工犯罪,屬內部管理風險,不影響合同效力,4S店無權以員工犯罪為由拒絕履約。
二、4S店“甩鍋”行為的違法性剖析
要求消費者二次付款
4S店要求消費者二次付款,變相將自身經營風險(員工犯罪損失)轉嫁給消費者,違反了公平原則,加重了消費者負擔。
“等法院判決”說辭
4S店以“等法院判決”為由拖延履約,但刑事追贓程序并不影響民事合同履行。4S店應先履行合同義務,而非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
三、消費者應對策略:鎖定“合同有效+4S店全責”
立即發函催告
消費者應書面要求4S店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購車合同原件,配合完成車輛上牌、購置稅繳納等手續,并明確拒絕二次付款要求,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起訴主張繼續履行合同
若4S店拒絕履約,消費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4S店立即協助辦理涉案車輛登記上牌手續,交付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等必備文件,并賠償因延遲履約導致的損失。
綜上所述,警方對劉某的職務侵占定性,不僅不是4S店免責的“擋箭牌”,反而應成為消費者要求其履約的最強法律背書。消費者應堅定立場,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要求4S店要么交車,要么退全款并賠償損失。
汽車法律糾紛,就找律馳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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