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定陜西聯合繼承陜西長安競技欠外援奧格布的薪資,這意味著國際足聯足球法庭爭議解決庭在2024年認定陜西聯合需向奧格布支付薪資的判決得到了確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位于瑞士洛桑,此前萊昂不得參加世俱杯的最終結論也由其做出。
陜西聯合與奧格布糾紛的仲裁員是西班牙律師何塞·胡安·平托·薩拉(José Juan Pintó Sala)。
奧格布提出多項證明陜西聯合繼承陜西長安競技的理由并未獲得仲裁員認可:
仲裁員認為新舊俱樂部主色調相同不代表繼承關系。(第232條)
仲裁員認為新舊俱樂部部分員工相同不代表繼承關系。(第257條)
仲裁員認為新舊俱樂部主場相同并不代表繼承關系。(第260條)
仲裁員認為新舊俱樂部球衣供應商相同不代表繼承關系。(第265條)
真正導致陜西聯合被仲裁員認為繼承陜西長安競技的是下列內容:
名稱
仲裁員認為新舊俱樂部的名稱存在繼承關系。(第214-221條)
仲裁員指出:新俱樂部在可以使用“西安(陜西省會)”/注冊地/訓練中心所在地/主場所在地等作為名稱的情況下,堅持使用“陜西長安競技”中的“長安”,以“陜西長安聯合”為名。
新俱樂部反駁:自身從未正式注冊為“陜西長安聯合足球俱樂部”,該名稱僅用于商業用途。
仲裁員指出:通過商業策略,已經建立了連續性。
標志
仲裁員認為新舊俱樂部的標志存在繼承關系。(第222-227條)
仲裁員指出:新俱樂部早期的藍色龍標志與陜西長安競技的藍色狼標志相似。
仲裁員認為考慮到歷史因素,即使新俱樂部沒有明確表示要繼承老俱樂部,但考慮到2023年陜西省的體育大環境,其公開聲明也導致了兩家俱樂部之間的關聯性,這種聲明的一個例子是新俱樂部推出的標志宣傳活動,其聲明:“需要展現陜西長安聯足球俱樂部傳承的陜西足球精神……”(第235條)
球員
仲裁員認為新舊俱樂部有11名相同的球員屬于繼承關系。(第246條)
社交媒體
仲裁員認為新舊俱樂部的社交媒體存在繼承關系。(第257條)
體育繼承權的最終評估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評估體育繼承時,公眾認知也很重要。(第269條)
仲裁員認為,新俱樂部在原俱樂部脫離之際,有意代表陜西省,實際上試圖與原俱樂部保持聯系,并給人留下其繼承者的印象。換言之,新俱樂部尋求被視為原俱樂部的延續或繼承者,并有效地改變了其身份認同的重要元素,以在公眾心目中形成這種繼承的印象。(第272條)
仲裁員強調,尋求代表陜西省并非應受譴責的行為。然而,如果新會試圖通過舊俱樂部的身份要素來獲得這種代表權,那么它將對舊俱樂部的潛在債務承擔責任。仲裁員表示,與舊俱樂部建立聯系是新俱樂部決定承擔的風險,他們本可制定一個不含舊俱樂部可識別元素的品牌戰略。(第2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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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這些理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定:
1.陜西聯合對國際足聯足球法庭爭議解決庭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的裁決提出的上訴被駁回。
2.國際足聯足球法庭爭議解決庭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的裁決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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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國際足聯足球法庭爭議解決庭此前的裁決是陜西聯合需要向奧格布支付46萬多美元,罰款26萬多美元。
注2:陜西聯合請了2位瑞士的律師代理,奧格布請了2位瑞士和2位保加利亞律師代理。
注3:裁決書共48頁,本文借助機翻整理出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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