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以下是關于犯罪中止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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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要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最后,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多種多樣,如懼怕受到刑罰懲罰、因他人勸說改變犯罪意圖、良心發現、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等,這些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其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其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其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這里的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行為人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也屬于犯罪中止。
分類
預備中止和實行中止:行為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著手實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屬于預備形態的中止。當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中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實行形態的中止。
終了中止和未終了中止: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完畢犯罪行為,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以前,行為人自動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未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的實行行為尚未實施完畢時中止了犯罪行為的實行,當然也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處罰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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