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二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如何處罰
案例:楊**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304刑初66號
損害后果:重傷二級
刑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發時間:2024.04.27
裁判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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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開始,被告人楊**的妻子杜某某與被害人盧某某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2024年1月,楊**通過杜某某與盧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二人在盧某某的車內發生性關系,楊**便給杜某某的汽車安裝了GPS定位軟件,監控杜某某的行車軌跡。2024年4月27日下午,楊**發現杜某某行車軌跡有異常,便回家拿了一根鐵質暖氣管,駕駛汽車按照定位來到北戴河區某某北側的荒地,看到杜某某、盧某某的汽車停在此處。楊**看到杜某某與盧某某在盧某某的汽車后排座位上起身,楊**從車里拿出暖氣管砸碎盧某某的汽車后座玻璃,盧某某和杜某某下車,楊**使用暖氣管朝盧某某掄打數下,盧某某受傷倒地。楊**見盧某某倒地便停止毆打,杜某某查看盧某某傷情并撥打120急救,楊**駕車離開現場。經秦皇島市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盧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楊**案發后投案自首,賠償盧某某22萬元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楊**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應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本案因系婚姻家庭、情感矛盾引發,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經社會調查,被告人楊**適宜社區矯正,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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