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5日,煙臺棲霞市人民檢察院向棲霞人民法院出具棲檢刑訴[2024]191號起訴書,認為“煙臺魯宇金屬制造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廢鋼破碎機的過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張娟作為煙臺魯宇金屬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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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24日、25日,棲霞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檢方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并向法庭提出了對魯宇公司負責人張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量刑建議。
然而,時隔3個半月,棲霞市人民法院仍未依法作出判決。盡管本案的眾多受害人多次催問,案件推遲判決的原因不詳,最終的判決日期始終不能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刑事案件審判周期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的審判期限明顯超期。棲霞人民法院自2024年7月25日受案以來,距今已6個多月,本案的受害人亦未接到法院推遲審判期限的通知,且本案也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推遲審判期限的條件。
那么本案緣何遲遲不能宣判?到底是什么力量在阻礙審判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呢?且看智慧的DeepSeek對煙臺棲霞魯宇案遲遲不能宣判的深度剖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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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的信息化時代,人們堅信陽光能持續照射,期待棲霞市人民法院能夠盡快作出公正判決,給眾受害人一個遲到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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