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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棲霞魯宇案的受害人代表向棲霞法院反映了民事審判庭重復立案的相關情況,并向負責接訪的副院長反映了3點訴求:1、請法院院長高度重視,重新慎重審查重復立案的情況,依法予以撤銷,減少國家審判資源的浪費,降低被起訴人的應訴損失;2、要求嚴查法院相關人員的責任,審查神速立案和精準查封兩個程序背后的幕后黑手;3、請求刑庭庭審期間允許新聞媒體單位旁聽,接受媒體監督。接訪副院長表示,法院院長已經很重視,立即調度法院相關領導開會研究討論,會盡快給信訪人答復。
信訪人意見書如下:
1、魯宇公司和張娟因不服棲霞法院(2022)魯0686民初1508號判決,上訴到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其上訴理由第四條“關于設備的返還問題”,詳細陳述了涉案設備的毀損狀態,明確提出了“鑒于設備已經全損,顯然恢復設備的原狀已經不可能,因此,就應當對設備的現狀予以鑒定確定,如果設備已經全損,就應當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責令被上訴人賠償魯宇公司因設備使用和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而非僅僅將一堆廢鐵返還給上訴人。”的明確訴求。煙臺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06民終3006號判決書依法駁回了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既然煙臺中院出具了終審判決,沒有支持上訴人關于要求賠償設備無法恢復和返還而造成的損失,那么上訴人如果對終審判決不服,可以申請省高院再審,而不能重新提請一個新的訴訟。棲霞法院重新立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2、我們認為立案行為不正常的第二個原因是立案審批通過時間極短,速度極快,時機太精準,有人為干預的嫌疑。眾所周知的原因,法院已經進入控制和縮減新立案的時期,普通民眾在這個階段想立案很難,審核更加嚴謹,周期相對延長,而魯宇公司和張娟卻能立案如此神速,且在姜鵬群剛剛拿到棲霞法院執行款僅僅幾天的情況下又被棲霞法院查封了,這難道只是巧合?
在棲霞法院重復立案之前,魯宇公司和張娟已經向省高院提請再審,省高院已經立案。當事人姜鵬群既要應對省高院的再審,同時還要應對棲霞法院的訴訟案,需要支付幾十萬的律師費,由于賬戶的資金被棲霞法院查封,姜鵬群目前又限于艱難境地。
我們請求棲霞法院院長不要僅看立案庭的紙面回復,請院領導重新要求相關人員慎重審查,及時撤銷錯誤立案的決定,不要造成浪費國家審判資源的既定事實。
10月21日上午,受害人代表再次前往棲霞法院,分管民事的胡副院長出面對信訪人的訴求進行答復。胡副院長未攜帶信訪人提交的情況反映信,也未提前準備答復意見,信訪人請求予以書面答復,胡副院長卻要求信訪人把10天前的信訪訴求重新陳述一遍,他現場口頭答復。
關于信訪人主張的對重復立案的質疑,胡副院長解釋說,立案庭的法官只看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材料齊全又符合規定就可以立案,他們不關注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對具體案情不需要了解。信訪人認為,即便立案時未認真審查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信訪人10天前向法院反映情況后,法院應當主動糾錯,在開庭前終止審判。胡副院長答復說,法院開庭后,主審法官如果發現確實存在重復立案的情況,也能根據相關法律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信訪人認為此舉是對國家審判資源的浪費,并且給當事人造成應訴損失,需要支出大額的律師費。胡副院長表示:為避免損失,當事人姜某群可以不請律師,如果確有困難,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于申請新聞媒體監督的訴求,不確定是什么層級的新聞媒體,如果是中央電視臺這樣的權威媒體,可以通過宣傳部協調法院按正規流程辦理。
至此,受害人姜鵬群必須在10月23日同時參加棲霞法院兩個庭審。上午9點,以受害人身份參加張娟涉嫌生產、銷售偽劣金屬破碎機一案的刑事庭審,上午9點半,以被告的身份參加魯宇公司和張娟對其民事訴訟的庭審!
聲明:文章轉載自《社區文化網》,原題:《煙臺棲霞法院再造奇聞:同一事件受害人同一天內9點參加刑事庭審,9點半參加民事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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