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轉載自2024-10-01《國廉評論》
近日,煙臺棲霞市人民法院對已經審判終結的案件再次立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質疑。在這一事件中,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后訴的訴訟請求實際上否定了前訴的裁判結果,且在未產生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情況下,原判決認定的涉案設備經兩次權威部門鑒定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基本事實清楚。如此情形,棲霞法院對同一案件再次立案的行為著實令人質疑。
根據棲霞市人民法院(2022)魯0686民初1508號民事判決書,本案系煙臺魯宇金屬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宇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案所衍生的民事糾紛,“本案中,魯宇公司生產的廢鋼破碎機無法正常運行,其多次維修均未達到正常生產要求,經上海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及浙江天茂達檢測鑒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鑒定,確認該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鑒于涉訴產品不符合國家質量規定以及實物樣品表明的質量狀況,無法繼續使用,已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姜鵬群有權要求解除《機械設備定做加工合同》。涉案合同解除后,雙方互負返還義務,原告姜鵬群應當將訂購的涉案產品設備返還給被告魯宇公司,被告魯宇公司應當將姜鵬群支付的貨款返還。”“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涉案合同解除后,被告魯宇公司應當將已經收到的貨款220萬元退還給原告姜鵬群并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包括1、原告房租損失91萬;2、安裝、拆除設備以及修復廠房支出的費用393207元;3、拆除設備的保管費用21萬元;4、鑒定費用6萬元。
被告魯宇公司和張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06民3006號判決書表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終審判決正式生效,本案進入執行程序。
熟料,2024年9月26日,勝訴方姜鵬群突然收到棲霞法院的開庭傳票,魯宇公司以涉案設備被拆解、設備毀損無法恢復原狀為由,將姜鵬群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設備毀損的損失243萬元。
棲霞法院的這一操作著實令人迷惑不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主要是針對合同關系中的守約方而言,不包括侵權人(違約方)的損失。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損失的無過錯方,使其能夠恢復到合同未履行或正常履行時的狀態,并獲得相應的賠償以彌補所遭受的損失。合同解除后,違約方需要承擔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而不是反過來要求守約方賠償其所謂的“損失”。所以該條款的適用主體是合同關系中的受損方,而非侵權人(違約方)。再者,對于偽劣產品,一般不適用恢復原狀的處理方式。原一審和二審判決已經對涉案設備拆除和保管的費用認定為賠償損失的范圍,棲霞法院居然能再次立案,是要否定原一審和煙臺中院的終審判決?還是支持將此不合格產品再次流入市場?第三,魯宇公司本次起訴的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不服棲霞市人民法院(2022)魯0686民初1508號民事判決的上訴理由,該事實與理由已經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06民3006號案件中進行了審理,并做出了生效判決。如果魯宇公司對二審已經審理過內容不服,就應當申請再審,而不是再提起一個新的訴訟,這顯然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首先,從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來看,已經審判終結的案件應當具有終局性和權威性。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而審判的終結意味著法律對于該案件已經做出了權威的裁決。隨意對同一案件再次立案,不僅是對法律程序的不尊重,更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應當被合理分配和運用,以處理更多真正需要法律裁決的案件。
其次,就當事人的權益而言,前訴的裁判結果應當得到尊重和執行。如果后訴可以輕易地否定前訴,那么當事人將陷入無盡的訴訟漩渦之中,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這種不確定性和反復性會極大地損害當事人對法律的信任,降低法律在公眾心中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再者,從社會影響的角度分析,棲霞法院的這一立案行為可能會引發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方面,它可能導致其他當事人效仿,試圖通過不斷的訴訟來達到自己原本無法實現的目的,從而破壞整個司法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也會讓公眾對法院的公正性和專業性產生懷疑,影響司法機關在社會中的形象和地位。
此外,對于涉案設備經兩次權威部門鑒定為偽劣產品這一基本事實,應當給予充分的重視。權威部門的鑒定結果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在沒有足夠的反證推翻這一結論的情況下,再次立案的行為顯得尤為不合理。這不僅是對專業鑒定的忽視,更是對法律所追求的事實真相的背離。
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的每一個決策、每一個行動都應當慎之又慎,遵循法律的原則和精神,以確保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對于煙臺棲霞市人民法院此次的立案行為,無論從法律程序、當事人權益、社會影響還是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都存在諸多值得商榷和質疑之處。希望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進行深入的調查和反思,及時糾正錯誤,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交代,以恢復公眾對司法的信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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