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起亡人事故民事判決的調查報告之二
經實物證據證明,M層走廊、玻璃房和宿舍,未經批準,為非法建筑物,由于該非法建筑物的存在和使用,侵害了亡者作為業主的合法權益,使亡者誤入安全標準嚴重不達標的空間,在游玩觀景過程中不慎失足墜亡,因此,亡者死亡與該違法建筑物的存在和使用構成因果關系。一審在認定事實時故意遺漏該重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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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筑物陽光房過道
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房地產行業的管理公司,應當知道設備層的圍墻每個階梯層高度均不符合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很容易讓人登上去“看風景”,事后也不設立門衛和設置 “閑人莫入”等警示性標志,足以證明其沒有盡到應盡的法定的對業主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還允許在設備層搭建違章建筑員工宿舍和玻璃房,并由此毀壞了進入設備層的大門及其門鎖,常年處于常開狀態,使 “危險源”失控,導致亡者誤入而不慎墜落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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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筑物陽光房
經法律專家調查: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可以認定為 “共有部分”;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案涉M層走廊、玻璃房和宿舍,改變了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沒有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沒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為非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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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筑物陽光房無鎖常年“常開狀態“”
二、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證明M層走廊、玻璃房、宿舍無政府信息,沒有經過住建委批準,為違法建筑物,與原告證四形成證據鏈;也就是說,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已確認M層走廊、玻璃房、宿舍為非法建筑物。
三、5被告未向法院提供案涉M層走廊、玻璃房和宿舍的任何合法的批準建設文書,也同樣證明M層走廊、玻璃房和宿舍為非法建筑物。
由于該非法建筑物的存在和使用,侵害了亡者作為業主的合法權益,使亡者誤入安全標準嚴重不達標的空間,在游玩觀景過程中不慎失足墜亡,因此,向美霖墜樓死亡與該違法建筑物的存在和使用構成因果關系。
上述重要事實不應在審判時遺漏,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查明以上事實后予以改判(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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