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用途郜云律師學習研究
2023-02-1-368-002
劉某、張甲組織賣淫,苗某林、陶某成拐賣婦女案
——對拐騙婦女后,組織其賣淫、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行為性質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組織賣淫罪 拐賣婦女罪 迫使婦女賣淫 加重情節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至2005年2月期間,被告人劉某糾集被告人張甲以及王某輝、張 乙、孫某、花某扣、郭某良(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采取拐騙、毆打 、強奸、搶劫、脅迫等手段,組織、控制16名婦女分別在江蘇省建湖縣、寶應 縣、高郵市等地從事賣淫活動,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劉某負責組織、指 揮其他同案被告人,聯系賣淫場所并與老板結賬,管理、支配賣淫所得和劫取 的被害婦女的財物;張甲負責組織、指揮除劉某外的其他同案被告人,拐騙婦 女并采取毆打、強奸、脅迫等手段迫使婦女賣淫。在16名被組織賣淫的婦女中 ,有7名系被告人苗某林、陶某成拐騙后販賣給劉某等人的,其中陶某成參與拐 賣2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犯罪的事實略)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5)鹽刑一初字第 04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張甲犯組織賣淫罪 ,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被告人苗 某林犯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四、被告人陶某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并處 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劉某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蘇刑終字第01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 原判,并依法裁定核準被告人劉某死刑。(注: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 復核權之前的案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42條已廢除了組織賣淫罪 的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1.被告人劉某、張甲以組織婦女賣淫為目的,將數名被害婦女誘騙至賓館 或其租住處,采取毆打、拍裸照、強奸等手段迫使被害婦女賣淫,其行為構成 組織賣淫罪。
根據本案審理時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2013年 已廢止)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 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被告人劉某、張甲采取拐騙、毆打、搶劫、
脅迫、強奸等手段,組織、控制16名婦女(包括12歲幼女1名,未滿18周歲的未 成年少女3名)多次賣淫,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劉某、張 甲的主觀目的系組織婦女賣淫并以此非法牟利,并不具有出賣婦女的目的,因 此不能定拐賣婦女罪。
2. 被告人苗某林、陶某成以出賣為目的,將數名被害婦女誘騙至賓館予以 控制,再販賣給劉某等人迫使其賣淫,其行為構成拐賣婦女罪,且具有加重處 罰情節。
經查,被告人苗某林、陶某成采取欺騙手段,先后3次將7名被害婦女誘騙 至賓館,將其控制之后再販賣給以被告人劉某為首的賣淫組織。因苗某林、陶 某成的目的是為了出賣婦女,與劉某等人在主觀上并無共同組織賣淫的故意
,因此,對苗某林、陶某成應定以拐賣婦女罪。苗某林明知劉某等人拐騙、收 買被拐賣的婦女是為了組織實施賣淫,仍向其販賣多達7名婦女,致使被拐賣的 婦女全部被迫使賣淫,且苗某林對其中2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強奸,具有刑法第 240條第1款第(2)項“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第(3)項“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和 第(4)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加重處罰情節。
綜上,被告人劉某、張甲有組織地采用引誘、拐騙、毆打、強奸、搶劫、 脅迫等手段,組織、控制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
,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苗某林、陶某成拐賣婦女,其行為均構成拐賣婦女
罪,且具有將被拐賣的婦女賣與他人迫使其賣淫之加重處罰情節,苗某林還具 有拐賣婦女多人之加重處罰情節。本案系有組織的集團性質的犯罪,被告人劉 某、張某是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劉某、陶某某在刑 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新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犯罪時不 滿十八歲,應當從輕處罰。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以組織婦女賣淫為目的,誘騙婦女的,應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以出賣 為目的,拐騙婦女后又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應以拐賣婦女罪加重處罰。二 者的區別主要在主觀方面,即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婦女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以 出賣為目的,采取拐騙或其他手段控制被害婦女,又實施誘騙、強迫被害婦女 賣淫的行為,則需以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法定刑量刑;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 目的,在其采取拐騙或其他手段控制被害婦女后,又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 賣淫的,也只構成組織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而不構成拐賣婦女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第240條
一審: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鹽刑一初字第049號刑事判決 (2006年6月26日)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蘇刑終字第0176號刑事裁定(200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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