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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0年2月24日,原告向被告銀行轉賬6,000元。
2021年10月8日,原告在與被告工作人員微信聊天中稱“那個定金換酒的單子幫我問一下吧?”,對方回復稱“好的”并向原告發送《某某公司2產品訂單表》,原告回復稱“收到”。
2021年10月13日,原告在與被告工作人員微信聊天中稱“陳總,麻煩問問我那個退費到哪一步了吧?”,對方回復稱“在走簽批,一直盯著呢”。
另查明:某某公司1成立于2019年12月5日,法定代表人系王某2,于2021年11月16日登記變更名稱“某某公司3”為“某某公司1”。
法院判決:被告某某公司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王某1預付款6,000元。
法理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文本,但在案證據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加盟預付款項6,000元,被告對此亦予以認可,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案涉加盟事項難以實現,被告在庭審中稱若協商不成,亦同意退還本案款項。后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現原告要求退還預付款項,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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