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里的“榜一大哥”出手闊綽、一擲千金給主播的打賞,該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是一種“消費”,而非贈與。那么直播間之外“榜一大哥”給主播的轉賬性質又該如何認定?
日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原告與女主播私下聯(lián)系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后,3個月給其轉賬30余萬元,后二人分手,原告起訴主播償還借款本金25萬及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之間的轉賬不符合民間借貸關系,對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
“榜一大哥”給主播轉賬30余萬
朱某系某平臺主播,孫某系其粉絲。孫某經常在朱某直播間刷禮物,后雙方添加為微信好友,并發(fā)展為戀愛關系。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間孫某通過微信轉賬及銀行轉賬的方式共計向朱某轉款30余萬元。2023年中,朱某退出直播行業(yè),并不再與孫某維持戀愛關系。此后,孫某訴至法院,主張其向朱某的轉賬扣除“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共計6萬余元)外其余25萬元均為借款,請求判令朱某償還借款本金25萬及利息。
朱某稱,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案涉款項均為孫某對朱某的贈與。朱某是某平臺主播,孫某作為朱某的粉絲,通過贈送直播間禮物的形式向朱某表達支持和鼓勵。后雙方添加微信,孫某在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間多次向朱某轉賬“520”元及“1314”元此類帶有特殊意義的金額,同時孫某偶爾會在微信轉賬中附言“乖寶貝”“不生氣”等內容以表達對朱某的好感和支持,除此以外,孫某也會通過微信轉賬和銀行卡轉賬直接向朱某進行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某與朱某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本案中,孫某依據向朱某的微信、銀行轉賬記錄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朱某則辯稱案涉款項均為孫某對朱某的贈與。
轉賬金額和次數(shù)不具備借貸特征
庭審中,孫某稱與朱某系戀愛關系,但朱某不認可,稱孫某曾經追求過她,她未同意。但根據孫某提供抖音聊天記錄及朱某提交的孫某向其微信轉賬多筆“520”元、“1314”元的轉賬記錄,法院認定在案涉款項發(fā)生期間,孫某與朱某存在密切的關系。
法院認為,在朱某否認案涉款項性質為借款并作出合理說明的情形下,基于雙方關系的特殊性,朱某主張孫某的轉賬系該特殊期間的贈與,具有高度概然性,且在此期間雙方存在多次轉賬往來,轉賬的次數(shù)及金額明顯不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特征,現(xiàn)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孫某在本案中主張的25萬元有別于其他資金往來。
在此情況下,孫某應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而綜合在案證據,孫某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孫某要求朱某償還借款的請求,通州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作出后,孫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院:民間借貸需滿足合意和實際履行兩個要件
法官表示,關于主播與直播觀眾之間的民事經濟糾紛,大致可以分為直播間內打賞產生的糾紛與直播間外經濟往來產生的糾紛兩類。
關于直播打賞部分,主播通過平臺進行直播獲取打賞,是一種商業(yè)行為。該商業(yè)模式涉及主播、觀眾以及平臺等各方,主播通過直播的方式獲取觀眾的認可及打賞,打賞者和平臺公司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而非打賞者與主播之間形成贈與關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打賞者,其充值打賞行為實質是“消費”,而非對主播的贈與。
關于直播間之外雙方經濟往來產生的糾紛,觀眾往往主張與主播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認為其向主播的轉賬等性質為借款,但在訴訟過程中觀眾往往只能提供轉賬記錄,無法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
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滿足借貸合意和借貸實際履行兩個要件。尤其是在戀愛、婚姻等特殊關系中,借貸關系的認定更需要明確的證據予以證明,雙方存在情人、戀愛等特殊身份關系時,一方依據銀行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而對方否認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并主張轉款系基于雙方特殊個人關系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的,該情形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的情形不符,法院不應適用該條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責任,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主張借貸關系的一方對其與對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以及其實際給付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觀眾應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馬國磊 趙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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