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群有人咨詢:司齡30年的員工,涉及解除,問2008年以前的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說句心里話,能回答這個問題的人,應該對勞動法是相當有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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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了解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概念。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提到了經濟補償計算新法舊法銜接問題: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這一條其實是分段計算的核心法律依據,舊法主要指《勞動法》及發布的相關意見、會議紀要等。
只有知道分段計算的邏輯,才具備回答此問題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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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分段計算的經濟補償基數如何確定?2007年12月31日以前補償倍數是否存在12年封頂?
這些問題,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都沒有直接答案,不同地區的司法觀點并不一致。
我用自己掌握的知識,嘗試回答了一下,說到2008年之前補償年限沒有12倍封頂,2008年以后有。
另外北京地區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基數不分段計算,依據是2009年8月17日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一)中第25條:《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
后來提問者進行了糾正,說2008年之前的最長是按12年計算的,有相關規定。
我請教了一下,得到的答案依據是原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而這個通知就是勞動法領域著名的【1994】481號文,人社部2017年11月24日已發文廢止。
我個人認為既然已經廢止,就應該不能作為依據來計算。
群友指出,勞部發(1994)481號文雖然廢止了,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判決中,如果是協商解除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的,仍然根據481號文的第五條、第七條規定,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補償倍數最長按照12年,其他情形解除沒有12年的限定。
檢索案例:(2020)京01民終6365號、(2018)京03民終8804號、(2018)京0107民初2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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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梳理的內容,我們來認真的計算一下這道難題:北京,月薪5萬,單位工作30年,能拿多少經濟補償?
首先,梳理了一下勞動合同解除涉及經濟補償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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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入職日期為1993年12月13日,離職日期為2023年12月12日,下面我們分情形來計算。
特別說明:如果是個人原因主動辭職,或者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解除情形,則無經濟補償。
(一)協商一致解除
經濟補償=44619元(3倍封頂)*【12(2007年12月31日之前補償倍數,封頂)+12(2007年12月31日之后補償倍數,封頂)】=1070856
(二)被迫離職(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經濟補償=44619元(3倍封頂)*12=535428
被迫解除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勞動法和相關法規中,沒有該解除類型和經濟補償規定,因此無需計算。
(三)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項)
經濟補償=44619元(3倍封頂)*【14.5(1993年12月13日至2007年12月31日補償倍數,不封頂)+12(2007年12月31日之后補償倍數,封頂)】=1182403.5
(四)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
與第(一)項協商一致解除相同,經濟補償為1070856
(五)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
與第(三)項醫療期滿解除相同,經濟補償1182403.5
(六)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41條)
與第(三)項醫療期滿解除相同,經濟補償1182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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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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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補償金額,確實有點讓人心動。
不過,一位為公司服務了30年的員工,是否真的需要走解除,其實有待商榷。
首先,解除的成本非常高。而且一旦操作不慎,變成違法解除,企業需要支付200多萬賠償金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這樣的老員工,如果是被動離職,其他老員工會心寒,從而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
第三,這位員工應該距離退休也沒幾年了。即使是躺在功勞簿上,也可以考慮其他方式處理。如辦理內退,讓員工好好休息,到退休年齡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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