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事團隊在辦理組織賣淫罪等案件過程中,當事人往往堅持自己主觀上不知情,但主觀上是否明知并非僅由當事人自己判斷。
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屬于事實認定問題,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明知的內容應為“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對象系賣淫活動”在司法實踐中,在行為人否定犯罪事實,辦案機關不能依據其供述對主觀明知作出直接認定時,辦案機關認定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會具體考量以下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是否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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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刑事律師咨詢
首先,辦案機關會考量行為人的個人經歷因素。具體表現為考量行為人的既往從業經歷以及在本次被指控的犯罪活動中擔任職務的具體時間長短等。
其次,辦案機關會考量行為人所犯罪行的犯罪情節因素。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在犯罪活動中實施的具體行為的內容、獲利情況、在組織中的地位作用、與其他同案犯的身份關系,以及是否有故意規避調查的行為等;
最后,辦案機關會考量行為人除上述兩點外的其他影響因素,例如行為人是否曾因賣淫類違法犯罪受過處罰、行為人是否具有其他前科、行為人的辯解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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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朱某在本市開設SPA按摩店,招募季某、王某等人為工作人員。其中季某擔任店長,負責日常管理店內事務;王某擔任前臺,負責收銀、記賬、發放工資;另有同案犯擔任客服、技師長等。公安機關根據報案線索,查獲該按摩店組織多名賣淫人員在店內及外出進行賣淫活動。檢察機關指控朱某、季某構成組織賣淫罪;王某等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朱某辯稱其不參與實際經營,不明知店內有賣淫活動,不應為季某等人的組織賣淫行為承擔刑責;王某辯稱不明知店內有賣淫活動,其僅系普通務工的前臺收銀人員。
在此案例中,朱某辯解其不參與實際經營,不明知店內有賣淫活動,但根據同案犯的指證,朱某在經營過程中制定了店內賣淫的規章制度并安排任務,且收入提成均由朱某確定后才能發放等證據內容都指向朱某實際參與經營,明知店內有賣淫活動。故而行為人堅持不改口,不會影響最終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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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辦案機關在認定主觀明知上,不僅僅只根據行為人自身的口供,而是會結合同案犯、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再結合行為人個人經歷、犯罪情節、前科等因素來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3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5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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