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23,將他人手機號碼非法過戶后轉賣獲取錢財行為認定為詐騙。
1、王微等人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591號。
2、被告人王微,1984年人,浙江省寧波市余姚市。
3、王微2007年6月在浙江省義烏市中國移動公司辦理業務時認識了同案被告人方繼民,兩人預謀販賣移動公司手機“靚號”的方式牟利,王微根據方繼民提供的“靚號”信息偽造了14張“靚號”機主的假身份證,同年7月王微持假身份證分幾次到移動公司營業廳將原機主的移動號碼137****9999、137****8888、137****6666、137****9999、135****6666非法過戶到自己名下,后王微隱瞞上述手機號碼是通過虛假手段辦得的真相,以自己名義將其中4個號碼賣給他人,共獲利4.1萬。2009年2月案發時,王微已因其他詐騙犯罪行為被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判刑但并未執行完畢,本案余姚市公安局將王微從上海押回浙江再審,余姚市檢察院以王微詐騙罪提起公訴。
4、余姚市法院判決本案王微詐騙罪2年,罰金8000元,連同之前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判決的詐騙罪3年6個月,罰金1萬,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5年,罰金1.8萬。
5、司法觀點,首先,移動電話沒有早期剛上市時收取的入網費,手機號碼本身不具有價值,王微過戶手機號碼之后也沒有偷打電話逃避電話費,所以王微的行為不能認定盜竊罪,其次,王微在轉賣手機號碼時,是采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式,讓購買人以為是王微在賣自己的手機號碼而給付錢物,最后導致購買人損失財物而王微不當牟利,王微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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