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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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碩眾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天津碩眾律所)將委托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案件反訴案件代理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求。天津碩眾律所上訴后,2023年8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判決駁回律所訴求
2017年8月20日,天津A公司及張某某因與河北B公司合作糾紛一案,與天津碩眾律所簽訂委托合同,委托該所作為代理人,代理事項為:就案件問題提供法律咨詢,起草相關法律文件,代為提起訴訟,代為接受和發送相關文件。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進行調解、和解,代為起訴,反訴,撤訴等。代理期間至案件款項執行終結之日止。同時,約定了首期律師費和后期律師費的金額、時間及支付方式、時限。
天津碩眾律所依約定代為委托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8年11月6日,法院立案受理。2019年3月6日,被告河北B公司提出反訴,訴請法院判令天津A公司和張某某支付拖欠河北B公司收益分配款721.3萬余元。
天津碩眾律所全部履行了上述案件的代理事項,并均獲勝訴:2021年6月30日,衡水中院終審判決:本訴案件,判決河北B公司支付天津A公司和張某某違約金共計553.7萬余元;反訴案件,駁回河北B公司要求天津A公司和張某某支付收益分配款721.3萬余元的反訴請求。
“天津A公司和張某某,并未依約向我們支付本訴后期代理費”,天津碩眾律所主任張建華律師介紹,后經訴訟,2022年7月26日,南開區法院作出判決,判令二被告支付后期律師費共計83萬余元。
張建華主任介紹,被告方2019年3月6日提起反訴后,就該反訴案件代理及律師費問題,他們和天津A公司進行了口頭協商,并根據天津市律師行業收費標準約定了31萬余元的律師費,之后打印好委托合同,但天津A公司一直未加蓋公章,處于對該公司的信任,又加上時間緊迫,就忙著準備應訴對方反訴案件資料整理以及出庭應訴了。無論是本訴還是反訴,均獲勝訴。
“讓我沒想到的是,反訴代理費支付問題,天津A公司依然還是不講誠信”,張建華主任說,“天津A公司雖然未在反訴案件代理合同上蓋章,但我們有口頭協議,并協商一致,我們也完全履行了口頭協議,形成了事實合同,但是,反訴案件代理費31萬余元,卻一直沒有給我們支付。”
2023年4月23日,天津碩眾律所將天津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支付反訴案件律師代理費。6月21日,南開區法院一審駁回了天津碩眾律所的訴求。7月10日,天津碩眾律所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焦點:是否應當支付反訴代理費
8月28日下午,天津一中院開庭審理這起上訴案,庭審進行了三個小時,庭審中,雙方唇槍舌戰,辯論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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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中院
二審主審法官總結出本案爭議焦點,被上訴人天津A公司是否應該向上訴人天津碩眾律所支付涉案31萬元反訴代理費,并給了雙方充分的答辯、舉證、質證和辯論時間。
天津碩眾律所宣讀完上訴狀后,天津A公司答辯認為,案涉委托合同屬于風險代理合同,天津碩眾律所訴請的法律服務費用全部包含在委托合同中,且天津A公司已經依約支付了律師代理費,不存在任何未支付的款項;天津碩眾律所代理的內容包含了反訴的代理義務,不應當另行主張代理費,在沒有另行書面約定情況下,其出庭參加訴訟,應當包括提出反訴和參加對方提出的任何訴訟;案涉合同是風險代理合同,代理費以最終判決的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不取決于打了多少官司、參加了何種訴訟;案涉合同確定的是特別授權,特別授權當然包含一般授權,不僅包括提出本訴后的訴訟,也包括對方在本訴過程中提起的反訴和合并審理的這種訴訟。
上訴人天津碩眾律所認為,一審提交的一份錄音證據,不僅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就反訴律師費事宜協商一致,而且還能和被告未蓋章的反訴案件委托合同形成證據鏈條,一審判決卻未作任何表述和評價。
該錄音證據能夠證明,天津A公司法定代表人認可反訴應當支付律師費,對30萬元反訴代理費未提出異議,欲與上訴人簽訂和解協議,目前情況無履行能力,“這說明雙方已就反訴是否支付律師費,以及律師費金額達成一致”,天津碩眾律所主任張建華律師在二審法庭上指出,“一審遺漏本案關鍵證據,未作任何評述,導致作出錯誤結論”。
被上訴人堅持認為,本訴合同已包含反訴。
上訴人認為,本訴合同約定中找不到反訴的內容,委托合同中委托事項第三款“代為提起訴訟”,是指作為原告而提起訴訟,具有主動性,而反訴是作為被告應訴,具有被動性。
如果本訴合同包含反訴的話,應當在本訴合同委托事項中約定“代為應訴”,而不是僅僅約定“代為提起訴訟”。
“至今天為止,被上訴人都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本訴案件委托合同包含反訴律師代理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天津碩眾律所主任張建華律師如是說。
口頭協議存不存在,實際履行后該不該保護
上訴人最后從雙方口頭協議存不存在、該不該保護兩個方面對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進行了闡述。
上訴人認為,在反訴合同簽訂過程中雖然存在瑕疵,但被上訴人一直找借口拖延未簽字蓋章,導致雙方僅存在口頭協議,而未簽訂書面協議,責任不全在上訴人,也不應當作為一審法院不支持律師費的理由。
一審應當審理并確認反訴口頭協議及其效力問題,一審沒有確認,反而認定與反訴代理費無關的早已執行完畢的本訴合同有效,這種建立在錯誤基礎上的結論不可能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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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文字整理
一審提交的錄音證據,清楚地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反訴是否支付律師費以及律師費金額已經達成一致”。
該錄音證據不僅證明雙方口頭協議存在,也證明上訴人完成了口頭協議約定的反訴代理義務,以及被上訴人應當支付反訴代理費的客觀事實。
上訴人以實際行為證明存在口頭合同和事實合同,如果不存在,反訴委托就不會達成,也不會取得如此有利的結果。
張建華律師最后總結說,雙方就反訴代理費問題已達成口頭協議,錄音證據不僅證明了這個事實合同存在,還證明該口頭協議已履行完畢。
上訴人打了兩份工,也即本訴代理和反訴代理,本訴代理通過訴訟已經獲得代理費,反訴代理已履行完畢,且也獲得勝訴結果,該不該獲得反訴代理費?
張建華說:“也就是說,口頭協議是不是協議的一種?已經履行完畢的協議,受不受法律保護?協議約定的報酬,該不該支付?合法報酬,受不受法律保護?”
張建華律師認為,是否支持上訴人請求,意味著是否支持等價有償、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該案關乎法律在現實中的實施以及律師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
一審駁回訴求似乎不妥
該案一審判決后,筆者以《天津:書面合同未生效,律師已完成反訴代理,委托人該不該付費》為題發表文章,引起法律界部分人士關注和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一位法學教授坦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作為專業人士“被委托人刷了”。這位法學教授同時認為,如果一審提交了那個錄音證據,一審判決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律師事務所上訴吧,充分利用錄音證據吧”。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律師認為,雙方雖然未就反訴事項的代理達成書面合同,但是從證據來看,雙方已經就反訴事項的代理達成了一致意見,形成了反訴的代理合同關系(口頭合同),且已經實際履行。關于律師費的金額,應該按照一般收費標準來確定(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但是不能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呀。
多彩雪梨aW認為天津碩眾律所上訴理由充分:一,一審中法院漏掉了重要的錄音證據;二,合同中沒明確包含反訴的代理費用;三,錄音中證實被告方的口頭認可本案和反訴為兩案。雖然沒簽屬完整的書面合同,雙方都有責任,但是有實際的服務形成了。天津A公司應付絕大部分的服務費用。至于“啥時候有錢啥時候給”的允諾,雙方都沒有明確時間、期限,都不妥。
一位昵稱為“智俠老高”的讀者說:“付出了勞動,應該支付費用。”河北讀者“天陌”表示:“基于雙方多年合作關系,其關于反訴案件,雖沒有書面合同,但結果案情和實際情況,且律所完成了對其法律服務,并取得勝訴。給予本訴和反訴的關聯關系和雙方多年的合作關系,可以理解為反訴委托關系成立,故應當履行給付代理費義務。”
大家共同的觀點是,雙方口頭協議存在,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并約定了代理費金額,不僅實際履行完畢,而且反訴案件完美勝訴,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全部或者部分支持上訴人的訴求,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似有不妥,一個簡單的邏輯是,駁回訴求就意味著縱容或者支持不誠信,法律保護誠實信用、等價有償,法律秉承公平正義,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這起反訴代理費上訴案,二審應當會依法裁決,結果出來后,便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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