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汕尾,發生一起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案件。一男子張三與女子林某通過現場查看房子、協商房子的價款后,兩人來到當地的地產信息服務咨詢中心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可不曾想,事后兩人因此鬧上法庭。
事發當時,事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三將以860000元向女子林某購買該房子。雙方約定了房款的支付和交付樓房使用的條件以及方式。
同時,雙方還約定了如張三違約則應支付違約金50000元,如林某違約,張三應支付違約金50000元;
雙方還約定,林某保證上述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力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力障礙的,由林某負責處理,一個月內沒有處理完畢,視為重大違約,由此給張三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等。
之后,雙方進行了簽字確認。萬萬沒想到的是,由于林某由于欠別人的錢,后被別人起訴,涉案房子被法院查封。
隨后,張三向林某表示,因交易的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通知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事后,雙方各執一詞,發生糾紛。
接著,張三向法院提起了訴訟:1、解除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林某立即向張三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500000元和利息3.林某需要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50000元。
林某表示以下意見:
第一,自己不存在違約情形。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合同。而且也在查封登記,雙方已經在政務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并支付剩余房款。
第二,自己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也積極配合張三的相應事宜。案涉房屋被查封發生在合同簽訂5個月后,并非是合同簽訂前發生的,自己不存在違約情形,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第三,自己對買賣前的案涉房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房屋不存在影響交易的限制。但對于處于合同履行過程中且系因為林某與他人的糾紛而被查封,屬于自己不可預見的情形,故自己不存在違約。
事后,林某也表示,不再履行該合同了,同意解除合同,但自己沒有違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是張三違約了,其需要向自己支付違約金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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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這個案件從法律角度,如何定性呢?
1、本案屬于民事案件,需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來認定相關法律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對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提出主張,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成立,否則,就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2、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張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具體到案,中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3、林某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也就是說,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要誠信的去履行合同,否則,就要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違約一方的違約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涉案合同約定在2022年7月30日前,由張三辦理林某銀行欠款,并辦理過戶。但涉案房屋于2022年7月5日被司法查封,林某可能無法按約定交付房屋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張三有權中止履行付款義務并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不屬違約情形。因此,張三不需要向林某支付違約金50000元。
其次,涉案合同約定,林某應對買賣前的涉案房屋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保證房屋不存在影響交易的限制。涉案房屋被司法查封發生在合同履行中,而不是簽訂合同前;且系因林某與他人的糾紛而被查封,屬林某不可預見的情形。因此,林某不需要向張三支付違約金50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確認張三與林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林某應向張三返還購房款500000元和利息。
張三不服一審判決,隨后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一審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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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吳國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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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小璐
復核:夏靖
來源:廣州律師吳國雄專欄
圖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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