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起離奇的強奸案,男子與一名女子登記結婚后,妻子堅決不讓丈夫碰自己的“處女身”。激情遭遇性冷淡,二人關系惡化,分居長達一年多。婚姻存續期間,丈夫酒后施暴,強迫妻子“盡了義務”。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離魔爪,隨即報警,丈夫被警方刑拘。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盡義務”,到底是不是強奸?今天的內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給大家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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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被告人孫某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金某相識,2008年9月,,被害人與被告人孫某結婚,在領取結婚證書的當晚,被告人孫某提出要與被害人金某發生性關系,遭到金某的拒絕。之后,雙方從未共同生活,財產也各歸自己所有。
2010年6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孫某至被害人金某工作單位門口,強行將金某拉上出租車,帶至孫某的暫住處,趁著酒勁,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發生性關系。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后至現場將被害人金某解救,同時將被告人孫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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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盡義務”,到底是不是強奸?
理論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子發生性關系,都有可能構成強奸罪,當然法律對婚內強奸的認定很謹慎:要綜合婚前基礎、婚后狀況、具體行為等證據分析。如果報道屬實,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內強奸的認定標準,構成強奸罪。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丈夫對妻子實施婚內強奸,也可能構成強奸罪,法律并未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主體之外。刑法規定強奸罪旨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結婚并不能剝奪女性的性自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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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妻子嫁給丈夫卻又拒絕性生活,也違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互相忠實既包括不能出軌,也包括盡合理的性生活義務。所以婚內對方如果一直拒絕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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