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房價一直居高不下,有不少人特別是剛畢業的大學生、外出務工人員都會選擇租房子。雖說租金比起買房的資金便宜不知道多少,可是租房子這件事本身也是要謹慎一些的,不然也會有很多的麻煩。2021年《民法典》施行,有關于房屋的出租和承租,《民法典》中也較合同法有許多方面的調整,下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給大家好好講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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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居住權的房租不能出租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增超期轉租效力條款,明確超期合同對出租人無效,出租人發現房屋被轉租應及時提出異議,期限為6個月。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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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承租人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者被查封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新增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有利于保護承租人利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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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限制,近親屬優于承租人。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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