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永信 | 來源:9C資本力
有些商業交易中,雙方為了規避監管,或私下瓜分利益,會簽明暗兩套法律文件。
通常,他們會把合法的、可以公開的部分,簽成合同,把不合規的、灰色的、可能侵害他人利益的部分,簽成備忘錄。
這種自以為聰明的做法,有時會傷到自己。
上次講的“最尷尬的投資人”,就遭遇了這樣的問題,結果苦不堪言。
話說投資人F自投資X公司后,盡管持股11.27%,是最大股東,但卻無法控制該公司,甚至沒有任何話語權。因為該公司初始股東B、C、D結成了同盟,三人持股合起來,比投資人F高很多。
由于股東關系不和諧,控制X公司的B、C、D,也沒把精力用在做好企業上,所以,X公司的經營狀況一直不好。
最終,B、C、D也覺得沒意思,決定退出,便找了投資人G接盤。
投資人G同意接盤,但提了個要求:投資人F得把所持X公司11.27%股份的表決權,委托給投資人G。
看看,投資人G就知道提前設置控制權措施,比上次講的投資人F投資X公司時高明多了。
投資人G想的挺好,但當股東B安排他與投資人F見面時,投資人F一口就回絕了。
想想也是,作為最大股東,持股是花極高的價錢買來的,憑什么把重要的表決權,委托給別人呢?這不是把命運交給他人嗎?
不過,投資人F最終還是答應了投資人G的要求,把表決權委托給了他。
為什么會答應?因為投資人G做出了一系列承諾,面對這些承諾,投資人F不得不動心。
說起來,投資人G的承諾也很簡單:
1.接手創始股東B、C、D的全部股權,讓三人完全退出董事會,以后X公司由投資人G和投資人F說了算;
2.主導X公司啟動董事會換屆工作,共設9個董事會席位,投資人F將獲得不少于4個席位;
3.X公司董事長將由投資人G的實控人擔任,而總經理則由投資人F的實控人擔任。
同時,投資人G也對投資人F提了兩個條件:
1.絕不謀求X公司控股股東地位,而以經營企業做好業績、做大市值為目的;
2.未來若減持X公司股份至總股本的5%以內,需要讓出其擁有的董事會席位。
要知道,多年來,投資人F一直與創始股東B、C、D不和,更是無法插手X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投資人G的承諾如果能兌現,多年來的痛苦將徹底解除。為此,把表決權委托出去,也是值得的。
面對這些承諾,投資人F無法拒絕,而投資人G的兩個條件,也完全可以接受。
所以,投資人F便答應了投資人G關于表決權委托的要求,雙方簽訂了《表決權委托協議》。
但是,投資人G的承諾和條件,是不能寫到協議里的,因為這可能涉及違規和侵權的問題。所以,雙方在簽訂《表決權委托協議》的同時,又私下簽了兩份《備忘錄》,把投資人G的承諾和條件都寫了進去。
之后,投資人G接管了X公司,并開始主持董事會換屆事宜。
可在這時候,問題出現了。
投資人G原本答應給投資人F不少于4個董事會席位,可換屆時,投資人F提名的董事,只有3人當選。
另外,X公司的總經理一職,投資人G原本答應由投資人F的實控人擔任,但董事會換屆后,卻提名由創始股東D擔任。
少一個董事會席位,投資人F還能忍,但總經理讓原來的創始股東擔任,這是實在無法忍受的,畢竟雙方矛盾已久,之所以肯把表決權委托給投資人G ,就是為了讓創始股東出局。現在,他們不但沒走,還搶了自己的總經理職務,這怎么忍受的了?
溝通無效,投資人F直接通知投資人G:解除《表決權委托協議》。之后,把《備忘錄》也公開到了網上。
但是,投資人G卻認為,投資人F無權單方解除《表決權委托協議》,理由是:“《備忘錄》的內容,并不是簽署《表決權委托協議》的前提,《備忘錄》本身未約定《備忘錄》的內容未得到實施就要解除《表決權委托協議》;《表決權委托協議》也未約定《備忘錄》的內容,是《表決權委托協議》的組成部分,雙方從未作出《備忘錄》的目標不能實現就要解除《表決權委托協議》的意思表示”。
其實,投資人G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因為《民法典》生效后,委托人已經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協議了。
后來,投資人G同意解除《表決權委托協議》,但保留追究投資人F違約責任的權利。
投資人F收回了表決權,但由此事件,與投資人G產生矛盾。
結果,投資人G主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把投資人F提名的董事,都給罷免了。
投資人F能否追究投資人G違反《備忘錄》的法律責任呢?
很難,因為這個《備忘錄》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即使有效,由于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也只能要求賠償損失。
但是,少給董事席位和沒有任命總經理,這類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如何定量計算呢?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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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作者:周永信,9C資本力創始人、股權律師,《左手企業經營 右手資本運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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