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騰訊云百萬年薪架構師偷偷跳槽競爭對手公司字節跳動被騰訊云偵查到并最終訴訟致南山區人民法院,結果以南山必勝客再次大獲全勝告終,該名前員工被判賠償老東家158W并返還競業限制賠償金26W多。
跳槽有風險
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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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0305民初21635號
原告:陳俊浩,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
委托代理人:辛賀,廣東仁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麻雀嶺社區科技中一路騰訊大廈35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
委托代理人:徐紅光,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方萍,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陳俊浩訴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麗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辛賀,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紅光、方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六至十一項,其他事項原、被告雙方無爭議。
一、原告入職時間:2014年4月21日。
二、原告工作崗位:云架構平臺部從事基礎架構工作。
三、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勞動合同中載明原告的通訊地址為深圳市南山區中海陽光玫瑰園4棟1單元11E)。
四、離職時間及原因: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主動提出辭職而離職。
五、離職前12個月稅前月平均工資:65887.58元。
六、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情況及效力認定:
雙方在勞動合同第八條第(四)項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條款,約定“不論乙方(即原告)因何種原因從甲方(即被告)離職,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乙方不得與同甲方及騰訊其他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建立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勞務派遣關系;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擔任顧問、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等”、“乙方承諾,在其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15日之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資源部告知其就業及任職情況”,“乙方的競業限制期為離職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在任職期間內或競業限制期內,甲方有權隨時書面通知乙方調整競業限制期限,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以甲方最后發出的競業限制通知書為準。”“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甲方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按照乙方離職前十二個月稅前平均工資標準(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在職期間的稅前月平均工脊為淮)計算的二十四個月工資的總額。同時,乙方還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原告還簽署了一份《競業限制通知書》,在該份通知書中被告通知原告競業限制期為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再次明確了競業限制的范圍、期限及競業限制補償支付、違約責任等問題。其中第l條補充約定“與甲方(即被告)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節跳動(今日頭條)、華為、歐珀(OPPO)、維沃(VIVO)等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第3條約定:乙方(即原告)承諾,在其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15日之前按照《競業限制人員個人信息告知單模板》的要求,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資源部(CRfeedback@tencent.Com)告知其就業及任職情況。若乙方未按時告知其就業及任職情況的,則甲方有權不予支付當月競業限制補償費;或甲方獲知乙方隱瞞信息或提供的是虛假信息,則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第4條約定:乙方違約責任: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立即與甲方及騰訊其他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脫離關系,繼續履行本約定。乙方還應當向甲方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按照乙方離職前十二個月稅前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二十四個月工資的總額。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還需承擔損失彌補責任。原告在該通知書填寫的通訊地址為:寶安××區××單元408。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上述競業限制條款,沒有證據顯示雙方或一方在簽署上述協議時有受到欺詐、脅迫或存在乘人之危等情形,故上述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
七、競業限制補償費支付情況:原告離職后,被告已支付原告競業限制補償費合計263550.32元。
八、被告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被告主張原告離職后未依約報備就業及任職信息情況,被告向原告在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通知書上填寫的通訊地址郵寄了數份告知函,要求原告告知其就業及任職情況,但原告并未按要求反饋相關情況。被告對原告展開調查,發現原告入職了與被告存在競爭關系的字節跳動(今日頭條)公司,經常出入南山區創業路3023號公園一號廣場辦公樓字節跳動(今日頭條)公司的辦公樓層,且被告發現以原告為收件人,向字節跳動(今日斗條)公司郵寄的快遞亦有人簽收。據此,被告主張原告已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被告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視頻光盤及視頻截圖及由不同公證機構對相關視頻予以公證的共五份公證書:2、(2019)深南證字第13334號公證書;3、(2019)深前證字第052709號公證書(關于淘寶天貓送貨簽收的信息):4、四份涉及要求原告反饋就業及任職情況的告知函及快遞單。上述視頻證據中顯示一男子分別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3日從某住宅區出來,間隔一段時間后進入標識為公園一號辦公樓的場所內,一段視頻還顯示該男子佩戴口罩在該辦公樓乘坐電梯進入相關辦公樓層,而前述視頻中涉及的相關場所標牌或標識名顯示為今日頭條或字節跳動。(2019)深南證字第13334號公證書為對網絡上發布的字節跳動公司招聘信息予以保全公證,相關招聘信息載明擬招聘崗位的上班地址為創業路3023號公園一號辦公樓。而(2019)深前證字第052709號公證書中列明的快遞記錄顯示為淘寶天貓訂單,訂單收貨人為原告,聯系電話為原告在競業限制通知書上填寫的電話號碼158××******,收貨地址為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創業路3023號凱德公園一號廣場辦公樓深圳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交易狀態為快件已被簽收,簽收人為前臺、門衛。
原告對前述證據均不予確認,主張相關視頻為非法獲取,進入相關場所的人員身份無法分辨,并非被告本人,其本人也沒有收到相關告知函。被申請代理人主張不清楚相關訂單為何在相關地點及有相關單位人員簽收,但確認相關視頻中在相關住處外出現的男子為原告本人,并確認相關住宅為競業限制通知書上填寫的通訊地址所在地。
原告主張因在被告處不愉快而放棄在被告處的高薪工作,從被告處離職后一直處于待業狀態,期間以被告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為生活來源,沒有從其他單位獲取過報酬或收入,也沒有在被告主張的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待業期間在網上找了一中介機構代繳了社會保險,并支付了相關費用。原告同時確認其離職后沒有向被告告知就業和任職情況,主張其在簽署相關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通知書時沒有知悉查看相關內容,不清楚需向被告報告就業及任職情況,同時否認其收到了被告發出的相關告知函。原告提交了相關社會保險清單及繳納記錄、住房公積金及納稅記錄。
本院認為,競業限制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防止無序競爭,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兼顧勞動者被限制自主擇業權后的權益。依法生效的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其中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實質性履行競業限制則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雙方均應當自覺履行。本案的爭議焦點系原告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雙方訂立的競業限制協議中明確約定原告競業限制期內需按時告知其就業及任職情況,被告為原告履行相關約定需支付相應競業限制補償金作為對價,從而使被告享有獲取原告真實從業信息的權利,故及時、如實向被告報告從業信息是原告應盡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未按照約定予以告知,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向原告預留的通訊地址多次郵寄快遞催告原告履行報告義務,但原告不予簽收,亦未予以任何的回應和反饋,致使被告無法掌握其實際就業情況及競業限制履行情況,原告未依約履行從業信息報告義務不僅構成違約,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基本原則。
其次,競業限制協議與普通勞動合同不同,受競業限制的勞動者一般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此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再具有人格和組織上的從屬性,用人單位客觀上無法對勞動者的履約行為予以在場監管,主要依賴于勞動者的主動報告、信息披露及對協議的自覺履行。故勞動者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則,保證用人單位的信息知情權、排除妨礙請求權的實現,以確保協議得以實質性履行。因此,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屬性決定受競業限制勞動者較一般勞動者負有更高的職業道德及履行義務要求。因此,本案原告對其自身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情況應承擔合理的舉證義務。
根據本案的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分析如下:
一、相關經公證的快遞記錄明確載明收件人為被告,收件單位地址為被告競爭單位所在辦公地址,聯系電話號碼亦為原告離職之時告知被告的電話號碼,根據日常生活及交易習慣,快遞員通常會在遞送快遞前聯系收件人,只有經收件人同意或許可后,才可能由所屬單位門衛或前臺簽收,如單位不存在收貨人員,一般會作變更收件地址或作退件處理,但相關快遞已由被告競爭單位的相關人員簽收,足以認定相關簽收人員知悉原告在其單位任職的事實,在原告未提交相關反證的情況下,可認定相關快遞已由原告獲取,原告有在該單位辦公場所的可能性。
第二、原告雖對被告提交的相關視頻中顯示的在相關辦公場所出現的男子身份不予確認,但因相關辦公場所視頻與經原告確認的住宅區視頻在時間上存在連貫性,且出現在辦公場所的男子與在住宅區出現的被告在諸如體型、樣貌、步態等方面基本相似,著裝、佩戴或手持的物品也基本一致,結合前述快遞簽收情況,被告提交的不同證據之間存在關聯及相互印證關系,并已形成證據鏈,指向并足以認定原告在不同時間段頻繁出現在被告競爭公司的辦公地址的事實,而原告在其具備充分的舉證能力的情況下,未提交任何反證對相關視頻予以證偽,并就視頻中顯示的相關情況進行合理解釋,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對被告提交的相關視頻依法予以采信,并采納被告相關主張,認定視頻中出現的人員為原告本人。被告在其舉證能力范圍內已就該原告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履行了初步舉證責任,而原告未就競業限制期內的從業行為提交任何實質而非表面或形式證據加以反駁,依法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原告作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在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應嚴格遵守雙方約定。被告已按約定及時足額發放了原告競業限制補償金,被告違反約定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未向被告履行就業信息報告義務,并存在頻繁進入競爭公司及收取快件,而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行為,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故本院依法采信被告的主張,認定原告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依法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九、關于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截至本案庭審之日該限制期已屆滿,要求原告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已無實際意義,本院不予支持。
十、關于返還競業限制補償費:被告提交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明細表及銀行轉賬記錄顯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合計263550.32元。如前所述,原告存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情形,被告訴請原告按《競業限制通知書》的約定退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故原告應返還被告競業限制補償費263550.32元。
十一、關于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接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前所述,原告存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情形,被告訴請原告按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通知書》第4條的約定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有合同依據。
至于原告關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顯失公平的抗辯。本院認為,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通知書系由原、被告雙方自愿簽署,關于競業限制的范圍、時間、勞動者可獲取的補償金、勞動者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等事項均系由雙方協商一致,雙方均應清楚知悉上述協議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雙方完全可以依據上述協議的約定預見違約所可能導致的違約責任,包括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本案原告自離職后,被告依約向其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費,原告卻從未向被告按時告知其就業及任職情況,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亦未對其就業及任職情況作出如實陳述,亦不能對其在上班時間進入競爭公司的行為做出合理解釋,原告的違約行為情節較為惡劣,亦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對原告的該抗辯,本院不予采納。因此,原告應支付被告競業限制違約金1581301.92元(65887.58元/月×24個月)。
十二、仲裁請求:
被告騰訊公司申請仲裁(深勞人仲案[2020]356號)的仲裁請求為:1、陳俊浩向騰訊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263550.32元;2、陳俊浩向騰訊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581301.92元;3、陳俊浩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十三、仲裁結果:
深勞人仲裁[2020]2461號裁決如下:1、陳俊浩向騰訊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263550.32元;2、陳俊浩向騰訊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581301.92元;3、駁回騰訊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
十四、訴訟請求:
陳俊浩請求法院判令:1、陳俊浩無須向騰訊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263550.32元;2、陳俊浩無須向騰訊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581301.92元;3、騰訊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陳俊浩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費人民幣263550.32元;
二、原告陳俊浩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人民幣1581301.92元;
三、駁回原告陳俊浩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元(簡易程序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陳俊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麗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文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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